#_author:法操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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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culture-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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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看電影】《弟之夫》–什麼是「正確的」家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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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之夫》宣傳照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3月,日本漫畫家田龜源五郎的作品《弟之夫》正式發表真人電視劇,由於其選角的成功、及對角色的刻畫,在日本大獲成功,並感動了許多的觀眾。
本部作品的原作者田龜源五郎是日本十分著名的同志漫畫畫家,而本作是他的作品中的第一部全年齡向作品,也成功引起了話題,更有許多人推薦非同志族群閱讀,可說是十分成功的一部作品。
《弟之夫》–從弟弟的死發展出的故事
《弟之夫》講述一日單親爸爸彌一與就讀國小的女兒夏菜迎來了一位特別的客人–彌一的雙胞胎弟弟涼二在加拿大的同志丈夫麥克。
起先,彌一對於這位「弟之夫」抱持著敵意,但隨著與他一起生活,開始慢慢地認識這位單純想到日本看看丈夫涼二成長環境的麥克。同時,也因為麥克的出現、及女兒夏菜對於媽媽的想念,彌一也重新與前妻夏樹搭上線,並重新思考自己對於「家」的認識、及日本社會對於同志族群的態度。
什麼才是「正確的」家庭形式?
相信大家對於2018年年底的公投仍然記憶猶新,也一定有人對於公投的結果難過。
究竟什麼才是「正確的」家庭形式呢?這是作者一直透過主角彌一來詢問讀者的問題。是一定要有「一對父母」才是正確的家庭形式?還是「只要有愛」就是正確的家庭形式?
在本劇中,主角彌一、麥克、夏菜、夏樹4人一起去溫泉旅行,當時他跟前妻夏樹說:
「在服務生眼裡,我們是一對夫妻帶著女兒及外國友人一起來溫泉旅行。但實際上,我跟你已經離婚,而麥克是我弟弟的同志丈夫,究竟我們這樣的關係叫做什麼呢?」
「就叫做『家人』啊!」夏樹回答。
「家庭」究竟是什麼?「家人」又是什麼?是我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有些人認為,所謂的
「家庭」,必須要由一對「男女」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結婚」並且「生育」子女才會構成,至於有沒有愛不是重點。但也有人認為,所謂的「家庭」,應該是由「相愛的」人所組成,至於他們的性別是不是不一樣?他們有沒有辦法生育並不是重點。這也是公投當時,希望能透過公投議題來啟發社會大眾思考的問題。本作中,作者應該是希望我們去思考所謂的「家庭」真的就只有單一的一種樣貌嗎?還是說有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回到目前的法律面來看,自從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以後,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所謂「家」究竟為何的討論。而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已經言明:法律不容許同性二人成立永久、親密、且排他的結合關係,違反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由此可以想見在大法官的心目中,所謂的家庭心許已經不再只是傳統概念下一夫一妻家子女的組成,而可能有各式各樣的型態;而不論是何種型態,最重要的就是「親密性」。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究竟什麼才是「正確的」家庭價值呢?或許由不同人回答都會有不同的答案,但無論答案為何,「有愛」這點應該是無庸質疑的。
隨著時間越來越接近2019年05月24日的修法期限,對於如何保重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的爭執越吵越烈。或許立法者們最後得出的答案,並不是我們所期待的真正的平權修法,但我們相信只要有「愛」,一定會有機會再一次讓世人注意到我們所希望傳遞的價值,就像《弟之夫》中麥克帶給彌一的影響那樣。推薦大家在年假期間欣賞《弟之夫》這部日劇,相信大家也會有不少收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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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for-young-blog · 7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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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觀點_【勞基法】可以周一宣布資遣,周五要求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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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取自TVBS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播出長達12年的旅遊綜藝節目《食尚玩家》傳出節目將轉型,因而爆出資遣潮。還傳出疑似《食尚玩家》的製作人員,在《臉書》社團「靠北影視」發文表示,在周一被通知,周五就要收拾東西走人!節目製作公司TVBS則表示一切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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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翻攝靠北影視
關於資遣勞基法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呢?可以隨時要員工離職就離職嗎?
資遣員工,需要��由嗎?
老闆請你不要來上班,可以分成「解僱」和「資遣」這兩種情形。依據勞基法規定,不論是解僱或是資遣,都需要符合法定事由。解僱需符合勞基法第12條規定,員工出錯的時候才能解僱。而資遣,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11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的6種情況,才可以資遣員工: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資遣員工,需要提早跟員工說嗎?
「預告」是解僱與資遣的差異之一。在解僱的情形,因為是員工的錯,所以可以不用預告就可以直接解僱。但資遣就不同,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需要提前向員工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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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需要另外給資遣費嗎?
「資遣費」是解僱和資遣的另外一個差異。資遣員工,除了需要給預告、需要給員工有時間去找其他工作,根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還需要在員工離職後30日內給予員工資遣費。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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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小王在《XX玩家》工作10年9月,從工作到現在的平均月薪是4萬5,則她可以領到的48萬3750元資遣費(10×45000+0.75×45000)。小明工作6個月,平均月薪是3萬2,則他可以領到的資遣費為1萬6千元(0×32000+0.5×32000)。
本案要符合勞基法只有兩種可能
從以上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老闆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才有可能「合法」的在周一公布,並在周五就叫你走人。
一、依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解僱勞工
二、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
那如果老闆未遵守勞基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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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culture-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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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看電影】《刺激1995》:受刑人為什麼應該享有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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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一個人犯罪後,該過怎麼樣的生活?犯罪者在監獄中,就該在監獄中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紀律?被虐待?被侮辱?被活活打死?被迫活在懼怕當中?或許會有人認為,當他犯罪侵害他人人權時,他就不配也不該享有人權!但大家能夠想像,沒有人權的生活嗎?
《刺激1995》講述一名銀行家安迪(提姆·羅賓斯飾),被誣陷謀殺妻子與妻子的情人,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進入肖申克監獄服刑的故事。改編自史蒂芬·金的原著作品《麗塔海華絲與蕭山克監獄的救贖》,以瑞德(摩根·費里曼飾),這位待在肖申克監獄超過20年的受刑人,用第三人的角度,敘述著安迪進入獄中的種種生活。
入獄第一個晚上 就有獄友被獄警活活打死
安迪進入獄中的第一天,監獄中的獄友,就開始打賭猜測這批新生中,誰會在今晚崩潰。
「第一晚是最難熬的。他們會讓你像剛出生時一樣光著身子排隊走,你得忍受除虱的鬼東西撒在身上帶來的灼燒感和近乎失明的感覺,然後他們把你關進牢房,緊緊關上門時,你就知道這是玩真的了。眨眼間,整個生活都被毀了。你一無所有,除了餘生的時間來思考。」─The Shawshank Redemption
而就在這夜,一名新生承受不了一天的壓力,哭喊求饒。換來的,是獄警的一陣毒打,被送到醫務室但卻因為醫護人員早就下班,無人救治而死。但這位新生的死,並沒有為施暴的獄警帶來任何麻煩。
似乎沒有人在乎一個人就這樣被打死。在肖申克監獄,獄警動用私刑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獄警代表著監獄這個小型社會中絕對的權威,面對這樣的權威,只能服從,因為只要稍有閃失,可能就會變成下一個獄警棍棒下的可憐蟲。
體制化 讓人懼怕石牆外的社會
安迪在獄中度過15年歲月後,一���負責監獄內圖書館理的獄友布魯克斯,這位一直受到大家尊敬的老人家,突然拿著刀架在獄友脖子上想要殺了他,大家認為布魯克斯瘋了,但同樣已經待在獄中很久的瑞德卻語重心長地說到,布魯克斯沒有發瘋,他只是被體制化。
「這些牆很有趣,一開始你討厭它;再來你習慣它;最終你會發現自己不得不依靠它而生存。這就是體制化。」─The Shawshank Redemption
布魯克斯會做出這樣的舉動,是因為他的假釋申請被核准了。布魯克斯已經在獄中待超過50年的老人家,他在獄中是一個受人尊敬、受過教育、很重要得一個人。可是他在外面的社會,他什麼都不是!所以他想要犯錯,繼續待在獄中。但布魯克斯仍然被假釋出獄,住在輔導機關給的房屋中,接受輔導機關給予的工作。假釋一段時間後,布魯克斯寫信給安迪和瑞德,信中透露他內心的絕望與恐懼,最後,他在自己房間內上吊身亡。
恐懼束縛著你的心靈,希望釋放著你的心靈。
安迪在獄中代表著自由與希望,他利用他的專業,協助獄警節稅、幫典獄長洗黑錢。讓他在獄中得到不同的待遇,他為獄友爭取到某日的黃昏午後,在屋頂上暢飲幾瓶冰的啤酒的特殊待遇;他被保護免於受到一直想侵犯他的三姊妹騷擾;他被允許對外寫信,爭取在獄中建置圖書館讓獄友考取正式學歷;他甚至還趁預警去廁所時,將他鎖在廁所中,在獄中撥放費加洛的婚禮(雖然撥放音樂這件事,讓他受到不小的懲罰),但他帶給獄友的,是不一樣的希望感受,讓大家能夠短時間體會到和一般人一樣的生活。
從影片中,我們並不知道安迪的這些獄友,是犯下什麼樣的惡行而入獄。但在沒有任何有色眼光下,我們更可以用更單純的角度去體會,這些人是怎麼在這樣體制化的小社會中生活,而當他們習慣這樣的生活後,他��要再次回到社會中,除了會受到歧視外,他們也很難再次融入外界的生活。
雖然在監獄中,他們仍然照著規矩,有電影欣賞的時間、有讀書的時間、有放風的時間,出獄後,矯治機關也提供住宿和簡單的工作給更生人,但這些只是考核的一個項目,還是真的希望能夠矯治這些犯罪者,讓他們可以回歸社會呢?
就像瑞德在最後一次假釋的詢問中所述:
「我無時不刻地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內疚,這不是因為我在這裡(指監獄),也不是討好你們(指假釋官)。回首曾經走過的彎路,我多麼想對那個犯下重罪的愚蠢的年輕人說些什麼,告訴他我現在的感受,告訴他還可以有其他的方式解決問題。可是,我做不到了。那個年輕人早已淹沒在歲月的長河裡,只留下一個老人孤獨地面對過去。重新做人?騙人罷了!小子,別再浪費我的時間了,蓋你的章吧,我沒什麼可說的了。」─The Shawshank Redemption
監獄存在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矯治這些人?懲罰這些人?還是只是為了隔離這些人?當我們希望這些受刑人能夠順利地回歸社會,而不是在司法系統中一再徘徊。那麼監獄的體制、規範、人權就是我們該去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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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culture-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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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看電影】《廁所愛情故事》:想要一間廁所,很過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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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aragePlay 車庫娛樂臉書粉絲專頁 文中劇照來源:GaragePlay車庫娛樂官方網站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文章內容包含部分劇情,請自行斟酌服用
2018年12月在台灣上映的印度電影-廁所愛情故事,是一部改編自真實故事的作品,描述一對夫妻因為廁所而相遇,卻也因為廁所被迫面臨離婚的困境。片中不但充滿詼諧且歡樂的橋段讓人會心一笑,也完整且直接的呈現許多印度現在正在面臨的社會問題,值得深思。
男主角凱夏夫是自行車店老闆,凱夏夫的家庭是個篤信傳統信仰的家庭,凱夏夫的父親還是村莊裡的神職人員。因為凱夏夫被認定命中不能結婚,除非先娶了一頭母牛且妻子有兩個左手拇指,所以一直到朋友都兒女成群的年紀,凱夏夫仍然是單身王老五。在一次旅程中凱夏夫在火車上因為廁所邂逅了受過高等教育的高學歷女性潔雅,在凱夏夫的追求下兩人很快的墜入愛河,但同時也意味著兩人必須面對凱夏夫的宿命-妻子必須是有兩個左手拇指的女性(潔雅並沒有兩個左手拇指)。最後凱夏夫用訂做的義指蒙混過關,暫時解決了這個問題,但更大的挑戰還在後面等著凱夏夫和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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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半夜,新房的小窗被敲開,一群婦女邀潔雅一起到郊區的田野間上廁所,才讓潔雅赫然發現凱夏夫家裡沒有廁所。身為受過高等教育的新世代女性,潔雅無法接受家裡沒有廁所,必須等到半夜偷偷摸摸地走到郊區田野才能上廁所這樣不合理的習慣,於是凱夏夫想盡辦法,包括每天定時帶潔雅到火車站,藉著火車暫停的時間上廁所、帶潔雅到家中有廁所的朋友家拜訪藉機讓潔雅上廁所等等,但這些終究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在一次潔雅上完廁所,門卻被卡住而錯過下車時間的意外後,潔雅決定不再忍受,毅然決然直接搭著火車回到原本的家。
面對這樣的局面,凱夏夫一開始也很不能接受,周圍的人取笑他「誰叫你要和受過高等教育的女生結婚呢?很麻煩吧」。但凱夏夫也開始思考:為什麼潔雅沒辦法像其他女人一樣接受習慣呢?到底是潔雅太公主,還是這樣的情形真的不合理呢?經文說人應該讓排泄物回歸自然,但男人可以在家裡、路邊隨地大小便,女人卻不行,只能自己白天少喝水,半夜再成群結隊走過一大段路程到郊區的田野解放,忍受過程中無聊男性的騷擾,甚至還可能面臨被強暴的危險,這對女性來說是有害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差別待遇,諷刺的是這些女人卻沒有發現,甚至還有人會把自己被騷擾的經驗當作閒聊的話題來分享。因此凱夏夫決定支持潔雅,要在自己家裡蓋好一間廁所之後再將潔雅接回來,但此舉觸怒了村裡上上下下依循傳統的人,包括凱夏夫的父親。
為了得到其他人的支持,凱夏夫自己閱讀經文,並在村子裡集會的場合揭發刻意曲解經文的鄉紳。同時向政府尋求協助,才意外發現原來政府很早就規劃在農村地區蓋廁所,是村裡的自治組織沒有確實實行。為了讓更多人關注並正視這個問題,凱夏夫和潔雅決定要向法院聲請成為全國第一對因為家中沒有廁所而離婚的夫妻,此舉成功引起總理的關注,但等正式公文下到村子裡並開始蓋廁所,居然還得等上好幾個月。最後上級政府下令將所有流程會經過的單位廁所關閉一天,行政程序才迅速的完成並開始蓋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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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和參考的真實故事一樣幸運的都有圓滿的結局,但在現實生活中長久以來根深柢固的宗教習俗,以及人民的觀念並不是那麼容易改變。可能因為少數人為了鞏固權力而壟斷知識和資訊,就像影片中解釋經文的話語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一樣,讓一般村民根本無從檢驗自己所依循的習慣和規範是不是真的符合經典的真意,進而使群眾基於對信仰的尊崇而互相規範、控制,就像影片中同樣身為女性,同樣感受到不便的凱夏夫祖母,卻依然義正嚴詞地指責潔雅不守本分、不守規範的荒謬情形。
面對性別平等、宗教、種族、弱勢族群等等議題,以及檢討現有相關制度是否有需要改進的地方時,我們常常面臨到和影片中一樣的狀況,有時候甚至是身處不同立場的人互相攻擊、指責。但這樣是沒辦法解決問題的,只有像凱夏夫一樣發揮同理心,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處境思考,才有辦法找出讓雙方都能接受、真正的解決之道,或許就如同影片中的長官所說:「只有自己真切的感受到不便時,才會理解受害者的感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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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畫的控訴》:別人看的是一幅名畫,我看到的卻是我親愛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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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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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案】檢察官該怎麼證明王炳忠等人有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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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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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30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被告王炳忠等人所涉入的國安法案件進行審理。本次的審理為準備程序,主要是讓被告表達對於檢察官指稱的犯罪事實的意見。
本次庭期討論的重點是什麼?
本次的庭期主要討論的問題有幾個
一、檢察官及被告有沒有要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二、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同意��
聲請調查證據部份,王炳忠的辯護人認為本案還有一些問題需要確認,因此並沒有在本次庭期提出證據調查聲請,並將於下次庭期表示意見;至於王進步的律師則提出了相關的捐款收據,證明自己的金錢來源。
針對犯罪事實的證明方法部分,檢察官提出幾點證明方法:
關於在起訴書中提到的統戰組織,檢察官指出過去曾在高雄高分院、台中地院等法院的判決中出現、並被認定為統戰組織,已經近似於「馳名商標」。
在王炳忠家中搜索到的證物裡面,例如請示王爺的文件裡面,也有提到這樣的組織名稱、及相關的工作職掌內容。
對此,王炳忠的律師主張依照王炳忠個人記憶,並沒有寫過這些名詞;同時每件案件都需要個案判斷,不可以只引用法院的前案判決就認定這些組織就是統戰組織,法院仍然需要做個案認定;至於向王爺請示的文稿,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屬於被告的宗教自由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不應援引作為證據。王炳忠則表示,這些組織及工作內容他也是到去年5月接受調查局偵訊時才知道。王進步的律師則說,自己在網路上搜尋不到檢察官起訴書中提到的組織,檢察官可能有不當聯結。
對於犯罪事實是否同意部分,王炳忠及王進步則大多否認。兩人律師表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兩人有接受中國的指示、資金並在台灣發展諜報組織、從事諜報工作。同時也主張,檢察官以同為法務部下轄的調查局單位出具的函文為證據,證明這些單位為中國的統戰組織,證明力不足;同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對國台辦的定位,也與社會大眾對於國台辦的想像並不一致。
王炳忠案的未來觀戰重點
針對今天的開庭內容,小編幫大家整理了以下幾個問題點可以在旁聽、或看新聞的時候多加注意:
究竟檢察官會如何證明起訴書中提到的組織、及他們的工作職掌是真的存在的?
檢察官提出的調查局函文究竟可不可以作為證據證明這些組織、職掌確實存在?
檢察官、律師會不會為了釐清案件的原貌傳訊周泓旭呢?
本件的所有被告會不會同時出現,還是繼續分開審理?
檢察官如何說服法官將「請示王爺的文書」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之一呢?
本次庭期由於花費時間較長,法官諭知下次庭期再繼續進行。辯護人詢問侯漢廷等人是否會一同出庭,法官則說明須待下次侯等開庭之狀況決定,並諭知王炳忠父子二人的部分定於2019年03月27日上午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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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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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高喊廢除的背後,有著什麼樣司馬昭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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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取自警光新聞雲 Blog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於2019年1月16日召開第一次協調會議,討論《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或廢除事宜,蒐集各界資料後,第二次會議將於農曆年後登場,屆時將會決議是要提出修正還是廢除。
對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該廢除,有非常多的正反論證。支持和反對者都各有各的理由。就讓法操來為您整理跟分析支持和反對者各提出哪些理由吧!
支持廢除者論:區分權責、地位平等
支持者大多都以,檢警關係應該更平等更和諧為出發點。認為偵查實際由警察主導,並非檢方,而檢察官的退案機制,增加員警負擔。提出檢警專業不同,但檢察官對於警察欠缺基本的尊重,並認為目前警察機關也在進行改革,績效對於警察的影響也變小。另外,有論者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除了已經不合時宜外,司法警察定義範圍過廣,難以區分權責,讓院檢將辦案時的困擾及雜事交付給警察執行。
反對廢除者論:檢察官較具獨立性、退案審查是監督
有論者認為,警察機關受到的各方壓力、預算上也掌握在議員手中,相比之下,警察抵禦關說的能力,較檢察官弱。另外在績效制度下,也可能會影響案件調查的方向。而在退案審查機制下,有檢察官舉出親身相當多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會需要退案審查制度。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需要對偵查品質把關,才能避免冤案。另外,反對廢除者有一個最上位的主張,即便沒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察官是刑事訴訟的偵查主體,仍然可以指揮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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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調度條例只是第一步,誰是偵查主體才是核心
當然若僅僅是廢除《調度警察司法警察條例》對現狀的改變確實影響不大,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230、231條所訂定,警察仍要受到檢察官的指揮。那為什麼大部分警界人員還是想要廢除這個條例呢?其實就像許多人的投書和觀察,認為警察自身地位應該要提升。而廢除這個條例,就是地位提升的第一步。在警察心中真正想要爭取的是,就是偵查主體的位置!
廢除調度警察條例的下一步一定就是去修刑事訴訟法,將偵查主體一元修成二元化。當警察掌握一部分刑案處分權後,許多事就不會受制於檢察官,警察的地位也會隨之提高。就像警察也一直很想爭取的微罪處分權,碰到輕微案件,就由警察系統直接處理掉,不用移送檢察官做最終決定。
偵查主體一元化還是二元化好?
誰是偵查主體,其實在世界各國,都有不一樣的做法。美國以警察為偵查主體、日本是檢警雙偵查主體、德國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那台灣應該採取怎麼樣的模式呢?
《法操》認為在目前的實務狀況下,我們仍支持檢察官當唯一的偵查主體!警察常講檢察官只會讀書或坐在辦公室,連問犯人都不會。但在台灣的檢察官不會隨便請別人到地檢署說明,檢察官也不會跟民眾講,你就好好配合,我就讓你回去,也較不會無法區分竊盜、侵占或詐欺等財產犯罪的細微差異。
尤其我們可以看到,台灣許多的冤案開始,都是從警察製作的自白筆錄開始,非法拘留、把人帶去山上模擬等等,這些不正訊問的自白效力,常常延續至審判當中。
況且大家平心而論,檢察官和警察,誰比較容易被「ㄠ」或被「喬」?犯罪的偵查對於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權責,身為法治國家的我們,應該仍然在確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的架構下,更細緻地去規範檢察官和警察合作和分工的關係。而非貿然地將警察提升到偵查主體的地位,讓偵查實務受到更多不可預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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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杯杯要臨檢!覺得警察杯杯有違法要怎麼辦?
踩爆警察給你簽罰單的筆算妨害公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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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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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惠中掌摑案】籲北檢應平等看待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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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傳媒
鄭惠中掌摑文化部長事件持續延燒。整���事件從一開始理直氣壯,到主動至分局地檢署說明,再到文化部道歉,只要有新的消息,總是佔據各大新聞版面。而昨日台北地檢署也特別為了此事件發出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鄭姓資深藝人「遭檢限制住居 委任律師轟:侵害人權」云云,進行說明。
究竟北檢的新聞稿說了些什麼?這裡面又有那些問題呢?
北檢呼籲勿做推測與渲染
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先說明本案調查的來龍去脈,再說明當天事件發生經過。本案是由鄭惠中主動到案說明,地檢署並沒有分案或傳喚鄭惠中到案。透過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的釐清,發現本案可能涉及到妨害公務的罪嫌,只是這部分仍須釐清。
而為什麼要限制住居?北檢解釋到,由於鄭惠中現在沒有固定的居所,但事件發生後,引起各界討論與撻伐,為了保障鄭惠中的安全,以及後續偵查程序進行,才會限制住居。最後北檢呼籲不希望本件案子,挑起國人的紛爭與對立。
限制住居是什麼?
���純以文字上解讀,感覺上限制住居是限制一個人只能住在一個地方,不能隨意移動,大家可能覺得這樣是相當嚴重的處分。但限制住居在法律上的意義,其實只是要提供一個確定可以收到法院或地檢署通知的地址而已。被告被限制住居,只是代表被告住、居所受到限制,但被告仍然可以出去旅行、可以出國,人身自由、遷徙自由並沒有被拘束。
怎麼樣的情況會被限制住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住居是羈押替代手段,當有羈押原因,卻沒有羈押必要時,可以採取的替代手段之一。目前法律規定的替代手段還有具保、責付;無法律規範的替代手段,限制出境、出海。
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符合以下要件之一,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得命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鄭惠中,有符合法定要件嗎?
本案中,台北地檢署所述的限制住居理由,是以保護被告安全及後續訴訟進行便利。但本案有符合羈押的事由嗎?鄭惠中自己主動到案說明,主動出來面對,逃亡的可能性較低。關於現場的證據,也都有媒體紀錄影片為證,在證據保全上應該沒有滅證的問題。
在沒有羈押原因的狀況下,檢察官當然也不該做出限制住居的處分。雖然羈押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讓確保後續訴訟的進行與執行,而確保後續訴訟進行順利的確也台北地檢署的是理由之一,但檢察官別忘了,限制住居是羈押的替代手段,還是需要符合羈押要件。
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以主動調查嗎?
台北地檢署新聞稿中,針對傷害、妨害名譽,這些告訴乃論罪的部分,也有特別說明:「即令被告所涉妨害名譽及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但被害人之告訴係訴追條件而非偵查條件,司法機關本有偵查之權,殆無疑義。」
的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不論是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可以開始偵查。但一般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也會如同這個案件一般,在告訴權人尚未提起告訴前,就先展開調查嗎?若樁樁案件皆如此,我國已經非常吃緊的檢察官人力,是否又要陷入更大的深淵中呢?既然並非每個案件都是如此,那麼為什麼又對這個案件這麼特別呢?
當然,本案還是有妨害公務的嫌疑需要釐清,妨害公務就不是單純部長與鄭惠中的問題,檢察官在偵查,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應提起公訴!針對鄭惠中掌摑這件事,我們也非常支持文化部長提告「暴行侮辱罪」。但身為國家機關,在面對相似的事情,本應該做出相同的處理,這樣才符合憲法平等權的保障!如果針對特定人,就來特別處理,要如何讓人民能信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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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羈押」來「防逃」——是侵害人權還是確保勿縱?
【捍衛民主法治】支持鄭部長以「暴行侮辱」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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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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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登山管理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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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photo
文/法操司想傳媒
每當有登山客在山上發生意外時,消息總是會佔據媒體大篇幅的版面,爬黑山、浪費資源等等指控排山倒海的襲向當事人,連帶也影響社會大眾對登山愛好者、登山運動的觀感,不過同樣的,山友們也長期反抗這樣的指���和標籤,認為因為大部分的人,包含法令規範都不了解登山運動,才會造成這樣的誤解以及畸形法令規範產生。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呢?以下初步討論幾個爭議點,大家一起來思考看看到底怎麼做會比較好吧!
爬黑山是什麼?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據此,國家公園再分別根據園內登山路線是否經過生態保護區,規定各路線是否需要事先申請入園;另外,國家安全法第5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如果人民要進入「山地管制區」,同樣要先申請入山許可才可以進入。目前玉山、太魯閣及雪霸等國家公園內的生態保護區大部份也位屬山地管制區,所以通常要同時申請入園和入山(內政部說明),以玉山國家公園為例,園區內12條路線中,就有7條必須事先同時申請入園和入山,如果沒有事先申請入園或入山許可就自己進入這些區域爬山,就會被稱為「爬黑山」。
那為什麼部分山友不事先申請入園或入山呢?我們從最近比基尼登山客吳女發生意外的事件來看,比較吳女的登山路線和玉山國家公園開放的登山路線可以發現,高手級的吳女想要走的路線和國家公園開放的路線沒有完全重疊,也就是其實吳女根本就無從選擇和計畫路線相符的登山路線申請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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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的登山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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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家公園開放的登山路線)
先暫時不討論如果發生山難時該由誰去救援的問題(請別急,下面一段就會討論到了),目前實際運作下等於是完全限制「特定登山路線以外」的登山活動,到底合不合理呢?部分山友主張這樣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可能就像戒嚴時期的宵禁一樣,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在晚上出門,不讓你太晚還在外面活動是為你好、保障你的人身安全。對部分山友來說台灣已經解嚴了,但台灣的山還在戒嚴。今天如果我們在意的重點是避免發生意外,那「限制登山路線」和「避免意外發生」有沒有夠直接的因果關係呢?在規定的登山路線上就不會發生意外嗎?跑到規定以外的登山路線就會發生意外嗎?是不是應該用更細緻的管理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那發生山難的話,救援的直升機費用由誰來買單?
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中都有規定,如果登山範圍進入公告管制山域的話,一定要有領隊帶領,而且領隊和隊員都要辦理登山綜合保險,一旦登山發生意外由政府進行搜救的話,包括搜救人員增加的人事費用、民間機構的勞務費用、直升機費用等等,都可以由政府命被搜救者支付搜救費用,不過數額原則上不能超過登山綜合保險應給付的總金額。但是如果登山客違反規定進入沒有開放的路線、沒有申請入園或入山、該有領隊的路線沒有合格領隊帶領等等,登山客要支付的搜救費用就不限於保險應給付的總額。
由此可知,其實現在的山難搜救費用已經不是非由全民買單不可了,如果登山客本身有所謂違反規定的行為,還可能必須支付全額的救援費用。會引發社會疑慮的地方可能在於台灣目前的山難救助工作仍然歸由消防單位負責,對消防單位來說如同增加了原本的消防業務之外的工作,除此之外,因為山區救援必須仰賴專業的知識、訓練和經驗,對消防單位來說不論是生理或心理層面都是非常沉重的負擔,進而也會影響救援的成效。
針對自行負擔救援費用的規定,大部分的山友也沒有反彈,基本上也贊成山友應該衡量自己的能力、在能力範圍內從事登山運動,如果因為準備不夠周詳、該做的預防應變措施沒有做而造成意外發生,確實應該自行負擔救援成��,不能接受的是包含前面講到的種種限制是否合理,以及只要一發生山難需要救援,就有人會不問意外發生原因,直指山友濫用資源的不公平對待。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制度,例如由志願服務者組成的美國登山救援協會(全國性組織),經費來自於證照規費提撥和贊助;日本則是由轄區內有高山的地方警察局另外設立山岳警備隊,加上消防署另外設立的山岳救助隊執行第一線救援行動;又或者能否將救難業務開放給民間機構或是公司經營,由家屬自行與相關機構處理救援事宜,政府提供必要的協助即可,以避免產生爭議呢?值得我們好好的思考和規劃。
此外思考是否要限制高山登山路線?或許傳奇的英國登山家,喬治.馬洛禮(George Mallory)當年留下:「因為山就在那裡。」的名言,可以給我們更好的答案。
PS.英國登山家,喬治.馬洛禮(George Mallory),可能是人類史上第一個登上聖母峰的探險家。
參考資料
林志純、陳玉婷(2017)全國登山研討會論文集 國際山域事故救助政策制度與我國救助成本之初探
健行筆記【他山之石】日本的山岳救援與登山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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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搜救工作的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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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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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奧客事件】空服員服務的範圍在哪?要不要平衡空服員性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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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長榮航空官網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長榮航空空服員於美國飛回台灣的班機上,遭乘客要求協助脫褲、擦屁股,期間甚至還傳出有性騷擾的狀況。本事件發生後,長榮航空班機內缺乏男性空服員的現狀問題又再度受到關注,只是民航局對外說明表示依法無權要求航空公司增設男組員,且這樣的要求可能也會有性平的疑慮。
空服員的服務範圍有包含幫乘客上廁所嗎
有坐過飛機的讀者相信對於在機上的空服員十分有印象,可能有些讀者也想從事空服員的工作吧!
飛機作為長途旅行的交通工具之一,在機上協助旅客的空服員就成了使旅途更加安全的必要人員之一。許多人誤以為空服員必須完成機上旅客提出的各種要求,而提出許多不合理的要求,但這樣其實是錯誤的。
究竟空服員能提供怎樣的服務呢?這必須要從空服員、航空公司、及旅客之間的關係說起。
首先,在空服員加入航空公司時,空服員與航空公司之間會訂立一個「勞動契約」,並在勞動契約中規範空服員所應給付的勞務範圍。而當旅客購買機票時,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會訂一個旅客運送契約,內容會規範旅客可以在飛機中接受的服務範圍;而在本契約中,會由空服員作為「履行輔助人」,代替航空公司服務旅客。
當旅客搭乘飛機時,旅客可以依照旅客運送契約的內容來請求機上的空服員提供服務範圍內的服務。但如果今天旅客要求的服務是旅客契約中沒有載明的服務時,由於航空公司承諾提供旅客相關機上服務,若旅客的要求是在合理的範圍內,航空公司此時有可能會因此產生相關的附隨義務,而必須提供乘客這些「沒有載明的服務」,但仍然需要個案認定。
然而,以本次的狀況來說,根據長榮公司網站上的資訊,長榮航空明確指出僅提供身心障礙旅客機上的移動服務,並「沒有提供廁所內之協助或在座位排便以及排尿之協助」,因此在本次的案件中,長榮航空並沒有義務要協助該名旅客便溺,應該也沒有相關的附隨義務產生。長榮航空的空服員如果拒絕該名旅客的要求,並不會造成違反旅客與長榮航空之間的旅客運送契約內容的結果。
而從空服員的角度來看,本次事件中的男子以「大便在座艙」要挾空服員協助脫褲、擦屁股等行為,由於空服員並沒有提供乘客這些服務的義務,乘客的行為是以脅迫的方式使空服員行無義務之事,因此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至於乘客拒絕遮擋性器官、甚至在擦屁股時說出「Deeper」等語,則有可能是在性騷擾空服員,而應受到性騷擾防治法等法規的處罰。
應該要平衡機上服務人員性別比例
在本次事件中,長榮航空一直以來只有女性空服員的問題再度受到大家關注。
民航局被問到了空服員性別比例問題時,表示:依照目前的法規無法對航空公司提出員工性別比例限制,且民航局若硬性規定公司的男女比,恐違反性平規範,也與目前社會倡導女性擔任職務不應受限的形象不符,此外,若增加男組員,導致女性工作機會減少,恐也會引起反彈。
然而,民航局這樣的說法可能才有不符合性平規範的問題。
首先,性別平等的重點不是「保障女性」,而是「雙方都要平等」。長榮航空空服員幾乎清一色女性的問題一直是大家所詬病的,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下,不就是對於男性進入擔任空服員的一種障礙嗎?不也是一種不平等嗎?
其次,增加男組員導致女性工作機會減少的說法,事實上也是一種歧視。飛機��可能會出現各種狀況,像本次的事件就可能不是一個可以由女性空服員處理的事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勢必要針對機組成員的性別比作出調整,才能有效解決這種問題。同時,也回應到上面的問題,性別平等的真義不是「保障女性」,當今天一個工作已經明顯出現女多於男的狀況,此時要求男女比例也就不會有違反性別平等的問題。
最後,民航局主張規定男女比例,可能與目前社會倡導女性擔任職務不應受限的形象不符。但是,當你在針對一個幾乎清一色女性的公司的問題上,提出不應該限制性別比例,不就是反而在認同今天這間公司的決策是正確的,空服員就應該是女性,這難道就不會和目前社會倡導女性擔任職務不應受限的形象不符嗎?
我們呼籲民航局及長榮航空除了應該要正視本次乘客的無理事件以外,同時也必須要重新檢視長榮自身、及其他航空業的工作人員性別平等問題,才能保障空服員權益、達成實質的性別平等。
由於長榮航空的飛機屬於「我國籍航空器」,因此依照刑法第3條後段的規定為我國領域,應得適用我國刑法和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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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oo】性騷擾防治法,是讓人民提告的利器嗎?
親嘴是禮儀?性騷擾行為究竟有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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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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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書往香港遭拒】從順豐貨運到教父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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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根據報導,香港文化人梁文道日前要從台北寄書回香港,卻被台灣順豐拒絕其中三本書的寄送,對此情形梁文道乃稱台灣居然已經在實施「一國兩制」了。
事後,台灣順豐發表聲明,說明是「…依照當地海關的相關法令規定執行,為了保障客戶權益,避免不符該目的地寄遞規定造成退件、沒收等情況,而影響客戶寄遞服務,均針對寄件物品提出善意提醒…」
對於此事,我們還是要先說明,台灣順豐是一家獨立的公司法人,原本就可以選擇要與何種顧客締約,接受委託運送貨品。所以台灣順豐人員拒絕收受梁文道委託運送三本圖書,不管這些圖書內容為何?台灣順豐在民事法律關係上是可以這麼做的。
只是台灣順豐的此一舉動和其後的聲明,我們應該要看出台灣順豐所謂「為了維護顧客利益,只好配合中國的相關法令」的背後意義。中國在40年前開始改革開放,迄今取得相當巨大的成果,但深究下去,可以發現中國的作法是先以「世界工廠」吸引外資設廠,再開始從中學習技術,之後改以「世界市場」為號召,吸引外資進入中國市場。在開始以世界市場為號召後,中國就逐漸要求投資的外資公司必須強制技術移轉或是配合中國的政治性質法律要求,如果不接受就禁止特定外資,並扶植國內類似的企業來取代。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中國不是常常要求外國企業要遵守「一個中國原則」,不可以在網站上將台灣列入國家。中國不是常常抵制某某國���品或要求國民不要去特定國家旅行,來作為和外國政府談判的工具。所以總歸一句話,對中國而言,一切問題都是政治問題!
面對中國共產黨主政的中國,一定要清楚認識到,絕對沒有經濟問題、宗教問題、文化問題,只有政治問題!中國任何的說詞都是為達成政治目的的手法而已。
回到台灣順豐的情況,先不管其後股東是否為中資,大家應該要警覺到如果所謂民間企業就算在不歸中國管的台灣都會自動自發配合中國政治性法令,那可以想見中國對台灣滲透的影響力已經是如此巨大。
其實大家也可以逐漸發現周遭有些朋友或業者會開始告訴您不要得罪中國,不管您只是在說周子瑜為何要被迫道歉?或只是在說中國連豬都管不好等等,附近一定會有人為中國講話,講完後還加上一句不要政治化來提醒您。這種情形,不就解嚴前,大家心中都有個「小警總」一樣!只是現在應該稱為大家心中都有個「中南海」!
記得經典電影「教父」中有一段,老教父死前提醒接班人麥克說,在柯里昂家族中有叛徒,如果將來有人鼓吹你去和巴西尼家族談判,那個人就一定是叛徒!
面對中國共產黨主政的中國,歷久不衰的教父電影,或許可以給我們不少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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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專欄】一定要改的雙首長制
【高宏銘專欄】票選西瓜之最低得票門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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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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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島逝世】我們不該遺忘的「白色恐怖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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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1月8日,黃金島逝世,引起各界關注。2018年1月21日的告別式,副總統陳建仁、前總統馬英九都至現場弔唁。總統蔡英文頒發褒揚令「勇略剛略、愛鄉眷土」,享「台灣民主戰車」稱譽。但究竟黃金島是誰?為什麼被稱為228戰士呢?
黃金島是誰?
出生於1926年9月28日的本名黃圳島,為逃避政府追殺,改名黃金島。曾經加入日本海軍,日本戰敗後,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關入北黎八所集中營,在集中營的日子中,體會到祖國的不堪,不僅面對共產黨軍短短幾個月就節節敗退,對台灣同胞也相當苛刻。經過一番努力,終於回到台灣。
但回到台灣的隔年,就遇上二二八事件發生,黃金島參與了他人生中最後一次的正式軍事行動「烏牛欄戰役」。也因此被捕入獄,最後被以參與【八仙山武裝基地】有意顛覆政府,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公布政治犯假釋,結束黃金島24年的牢獄生活,出獄積極為民主打拼。
以寡敵眾的「烏牛欄戰役」
在228事件發生後,台中地區一些有正義感的青年和學生紛紛組成治安隊,最後為了方便大家團結民眾力量,統一成「二七部隊」,為了紀念228事件前一天的查緝私菸。二七部隊主要目的是維持治安、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但隨著廿一師登台,濫殺無辜事件頻傳,抗暴軍屢屢受挫,考量到人數懸殊差異,黃金島建議大家退到埔里,利用對於地形地物的熟悉,採取如同霧社事件的游擊戰方式,希望能讓廿一師投鼠忌器,不要濫殺無辜。
由於熟悉地形,抗暴軍夜襲日月潭成功,在「烏牛欄戰役」也曾經略佔上風,但在缺乏後援急糧食的狀況下,加上兵力懸殊,最後只能各自逃亡。
威逼利誘下的可憐蟲
烏牛欄戰役後,黃金島展開逃亡生活,一逃就是5年,在這5年當中,他還曾經加入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但他卻被昔日戰友古瑞雲的弟弟,古瑞明出賣。1952年6月1日上午,黃金島被便衣帶走,開始了他長達24年的黑獄生活。
被帶走後過了半個月,黃金島接受第一次偵訊,偵訊內容是叫黃金島承認,他有聽過古瑞明講他在香港接受共產黨訓練的事情。但黃金島始終不承認,被以棍棒毆打、插針入指,被嚴刑逼供4小時候,決定擇期再審。
在獄中的生活,除了要忍受傷口的痛楚,無法入睡外,另外就是要承受獄友遭受刑罰的哀號。黑夜中的悽慘哀號聲,對於所有在監的人,都是一種心靈的折磨。在第二次偵訊,黃金島要求與古瑞明對質,但在古瑞明進入偵訊室時備受禮遇的情況來看,就知道大事不妙。
看著古瑞明拿著特務給的香菸,吞雲吐霧間承認自己有講香港受訓的事情給黃金島聽。雖然當下黃金島相當的氣憤,但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黃金島只好在審問口供上簽名。黃金島不能理解的是,明明是一同參與二二八的有志之士,這麼有正義感的人,為什麼會把自己和其他正義之士扯進來。但回到囚房裡,難友只是平靜的說:「古瑞明是特務們威逼利誘下的可憐蟲,這在剷除異己的保密局來說,司空見慣了。」
在移送至軍法處的囚車上,黃金島仍不死心問古瑞明,為什麼要說謊。古瑞明說,保密局的人跟他保證,講香港這件事並沒有違法,指要他承認有講給別人聽,就可以放他回家。古瑞明甚至還天真地說,我們到軍法處向法官說實話翻供就沒事了!1954年7月27日古瑞明在馬場町遭槍決,案由為【八仙山武裝基地】主謀。而黃金島則因此被判處了無期徒刑。
這些紀錄,提醒著我們白色恐怖真真正正的存在
《二二八戰士黃金島的一生》一書中,黃金島詳述了他的一生。從日���時代如何加入海軍,到最後的24年的黑獄生活。從這些紀錄中,更讓了解到在白色恐怖時代,嚴刑逼供、威脅利誘,誣陷一群不滿當時政權的有志之士、甚至是一些根本與對抗政府無關的人民。當一個國家,失去了法治,人民的基本權,那將是非常可怕的。
黃金島在獄中也有經過偵查,甚至國家還有依他的聲請派律師給他。但國家派給他的律師,就是起訴他的檢察官,想當然耳這樣的辯護是完全沒有意義的。而監獄中各樣不公平的對待,幽暗的牢房、腐臭的糧食、限制供水、重病不能就醫等等。能過活在現代有法治、有人權的台灣,更要居安思危,在轉型正義的路上,更應該承認過去這段黑暗的歷史,還原當時的真相。另外,所有體制都有可能復辟,我們應該要隨時保持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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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促轉會對威權時代不當判決的撤銷
戰後初期的司法事件與二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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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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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民主法治】支持鄭部長以「暴行侮辱」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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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在參加「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時,被一名資深藝人打巴掌。當下,鄭麗君對於這樣不合理的行為,相當的錯愕,只鎮定說了一句:「怎麼可以這樣」。事後仍然在現場逐桌敬酒後,完成任務後才離去。
媒體問到此名藝人為什麼會出此舉,此名藝人還理直氣壯的說道,本來想打她兩巴掌,只賞她一巴掌,已經太便宜她!並表示:「因為鄭部長推動廢除中正紀念堂,前人種樹 、後人乘涼,她一點都不感恩。這種人,我這樣子打她,是剛好而已。」
但這名資深藝人知道自己這樣已經觸犯刑法了嗎?
支持鄭部長以「暴行侮辱」罪提告!
根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手段為之,則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觸犯「暴行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個是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另一個要件,是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並不是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而強暴手段,實務見解認為是「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而言。」當眾掌摑他人耳光、持水管朝他人噴灑自來水、對她人吐口水等行為,都構成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施加暴力之強暴行為。
本案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這個現場,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這位資深藝人摑掌的行為已經直接對他人身體直接施以暴力的行為。但因公然侮辱罪章屬於告訴乃論罪,故《法操》在此支持鄭部長,不可以姑息這樣的行為,應該向這位藝人提出告訴!
身為民主國家,暴力行為不該被容忍!
鄭部長事後在臉書上發言,表示「個人受辱事小,民主不容傷害」有些網友在新聞下留言表示,此事與民主無關。撇開蔣中正到底是否為獨裁者不論。身為一個民主國家,「去蔣化」的言論,難道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嗎?身為一個民主國家,可以因為不支持他人言論自由的表達的內容,就動手動腳嗎?身為一個民主國家,平等、自由、法治,這三點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最基本的要素嗎?
不要再認為個人教養問題,與民主無關,面對這樣的行為,不要被意識形態綁架,身為一個法治國家,社會應該要嚴厲譴責這樣的行為!而這位資深藝人所謂的,「為了向上面的人拍馬屁,只要做對中華民國、國民黨、蔣家做有害的事就能升官。」那們《法操》在此建議這名藝人,立刻買機票至中國北京天安門廣場旁的毛澤東紀念堂,對迫害中華民國、國民黨、蔣家最深的毛澤東,進行嚴厲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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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後台灣的轉型正義之路–國史館演講摘錄
「轉型正義」該如何落實於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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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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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津玄師黃牛票事件】賣黃牛票會不會被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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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拓元售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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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日本歌手米津玄師於台灣大學體育館舉辦的首場台灣演唱會門票,再上架後短短10秒內就被搶購一空。但就在之後不久,便有黃牛在FB社團內貼出手持整疊門票的照片,並以原價數倍的價格販售。主辦方表示,希望網友不要購買黃牛票,並請網友協助檢舉黃牛票,而被認定是黃牛票的票券序號會被公告取消入場資格,並預定於日後啟動相關退費作業。
賣黃牛票被抓到可是會被處罰的喔!
相信很多人都有這種經驗,自己花了時間沒搶到票,結果卻有人以天價大量拋售票券,而這種狀況最常發生在連假期間的交通票券及熱門演唱會了!
雖然黃牛真的防不勝防,但你知道嗎?這種賣黃牛票的行為不僅會讓人覺得反感,同時也有可能會因為賣黃牛票而吃上罰單嗎?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而這邊的「運輸」就不用講了,當然就是指台鐵、高鐵這種大眾交通運輸,而「遊樂票券」部分,則包含了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票券。
因此在本次事件中,這位網友購買了許多張米津玄師的演唱會門票後以高價拋售,就有可能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這個條文,而可以處以18,000元以下的罰鍰、或居留3天以下。
至於如果是黃牛購買大量台鐵車票來出售的行為,則根據鐵路法第65條的規定,可以處以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也是十分的可觀。
黃牛票也可以透過事前契約處理
在本次的事件中,除了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方面來看以外,其實也可以從民事契約關係去做限縮。
例如本次事件的主辦方,在販售票券的定型化契約中,就已經針對黃牛票問題作成約定。主辦方可以透過在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中追加違約條款的方式,事後取消「黃牛票」的入場資格,這就是以民事契約的方式來處理黃牛票的問題。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可以透過契約條款的方式讓黃牛票持有人事後失去入場資格,但由於取消入場資格之後,會使得主辦方原本因為提供入場資格而取得的票款變成不當得利,因此必須要讓消費者退票,才能使法律關係回復原狀。
大家要勇於拒絕黃牛票!
由於販售黃牛票的狀況十分嚴重,立法院也有委員提出要上修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則的提案,但目前並沒有修改。但由於黃牛票十分難抓,實際上受到處罰的人可能只佔了販賣黃牛票的人的極小比例,也因此使得這群黃牛變得有恃無恐。
法操呼籲大家不要為了那點蠅頭小利而想做賣黃牛票的生意,消費者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券,以避免自己被抓、或票券被取消入場資格,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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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貪汙治罪案】檢察官靠想像辦案,「不」上訴「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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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貪汙治罪部分,已於2018年12月28日宣判,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翁啟惠、張念慈均無罪。在無罪判決做出後,各大媒體紛紛採訪專訪翁啟惠,對於無罪判決翁啟惠發了聲明表示「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就此畫下句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檢察官不服判決內容,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2019年1月21日,是檢察官上訴最後的上訴期限,而檢察官也罕見的「不」提出上訴。雖然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讓人對於台灣的檢察官重拾一些信心。但究竟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是如何打臉靠想像辦案的檢察官,就讓《法操》為您細細解析的將近6萬字的一審判決書吧!
張念慈想給翁啟惠技術股,許多人都知道?
本案檢察官舉出非常多的電子郵件,作為本案證據,但這些電子郵件又證明什麼呢?
首先,翁啟惠和張念慈的「RE:Sun Art Retail stock」。此封電郵是張念慈寄給翁啟惠有關高鑫公司(Sun Art)股權聲明草稿,並與翁啟惠討論他所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應該發表相似的股權聲明聲。
檢察官認為,翁啟惠當時只有800張浩鼎公司股票,但張念慈在電郵中所提及翁啟惠持有230��浩鼎公司股票,此數目已經將1500張股票加入。翁啟惠在此時就知道張念慈要給他1500張技術股。但法院認為,本封郵件中並沒有提任何有關技術股的內容,也沒有提到任何張念慈期待翁啟惠為的任何行為。不可以僅用翁啟惠回覆ok,就認為翁啟惠是默許收受賄賂。
另外,檢察官還舉出多封討論技術股的電子郵件。但這些電子郵件,都是因為美國Optimer母公司,因為不了解台灣技術股而做出的詢問。認為上述這些人都知道張念慈要把技術股給翁啟惠。但法院認為翁啟惠並非上述任何一封郵件的收件者或副本收件者,而且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上述這些電子郵件的收件人有將此事告訴翁啟惠。
張念慈在偵查中有說,要贈與翁啟惠150萬股,交換翁啟惠的酵素法?
法院認為,從張念慈在偵查、調查局及法院審理中所證述的,想要贈與給翁啟惠技術股,是為了酬謝翁啟惠對於浩鼎公司的早期貢獻,是關於翁啟惠於99年間所研發的酵素合成法製程。談到張念慈對於翁啟惠有任何期望,就是希望這個製程可以做為工業機密,不要去聲請專利。但張念慈除了從未與翁啟惠提其150萬技術股一事,翁啟惠也並無理會張念慈的建議,表示在與浩鼎公司簽技轉合約前就會將該研發成果申請專利。
翁啟惠帳戶裡有錢,為什麼需要張念慈先墊付3000張股款?
檢察官先舉出,翁啟惠當時銀行帳戶內有足夠的股票和現金,足以支付股款,根本不需要透張念慈向尹衍樑借錢。另外在檢察官的認知中,人在投資時都應該要先評估自己的財力。但法官認為,檢察官忽略了張念慈長期在幫翁啟惠投資理財,且張念慈幫翁啟惠操作符合投資常情。
衡量翁啟惠原本就有1460張浩鼎公司股票,經過計算浩鼎公司興櫃後,市值持續看漲,市值超過1億6000萬,而翁啟惠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只需要9300萬台幣。所以在張念慈的管理下,會認為以這樣的股票資金,是足以償還短期融資借款,並未背離一般投資借貸資金槓桿運作之常理。
翁啟惠未揭露3000張股票在女兒手中
對此法院認為,這部分未揭露,指涉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不能僅僅以翁啟惠未申報,就認為此部分的股票是賄賂。而就此部分,翁啟惠受訪中也表示,他有如實揭露,但他女兒是成年子女,依法他不能揭露她的財務狀況,除非他擔任公司董事才要揭露。
從最新的《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事項處理要點》規定,研發成果創作人須主動揭露: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辦理科技移轉起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總結來說,法院基於以下理由判決翁啟惠無罪
1.翁啟惠根本不知道張念慈要給他技術股
2.專屬授權是副院長決行,並非由中研院院長職權
3.3000張翁郁琇的股票,是按照往例,由張念慈幫翁啟惠代為處理投資事宜。
充滿推論及臆測的論告,雖然檢察官不上訴,但名譽也難以回復!
從上訴的論述,我們就可以看的出來,檢察官用電子郵件,推論翁啟惠知道有1500張技術股。從匯差、自己認知的常情,認為被告等人拼湊數字。綜觀整篇判決,法官多用「臆測」「推論」等詞,來說明檢察官舉證的不足。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真的有罪的狀況下,檢察官能夠即時的踩煞車,不提起上訴,值得肯定。
但就如同翁啟惠所述「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未來檢察官在面對任何案件,都可以用更謹慎、嚴謹的態度,去看待和面對每一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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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7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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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致死事件】重點不在加重刑責,檢察官要用殺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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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Stockphoto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期虐童事件頻頻躍上新聞版面,兒福聯盟呼籲立法院應該儘速修改刑法,加重虐童的刑責;司法判決應該優先考量兒童人權;建立新生兒關懷支持機制。兒福聯盟認為,目前刑責即便家中後仍然過低,不符合社會期待,立法院應該要修法調高。兒福聯盟也指出,司法對於「凌虐」、「故意致死」等等的見解,和社會大眾的想法有落差,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進而尋求私刑正義。
其實已經有修法草案出來了!
每次一有虐童事件,便會引發社會大眾不小的迴響。許多人也一在呼籲政府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並且要求積極修法加重虐童、虐待兒童致死等罪的刑責。
其實,政府也不是都沒有在做事。
根據行政院的資料,行政院已於2018年7月完成刑法修法草案,其中也修改了刑法第286條,除了第1項追加了6個月的刑度下限外,也增訂了第3、4項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行為,且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而在2018年底,立法院也有委員提出數個版本,提案內容、罪責都差不多。但到目前為止,多數的草案都只完成一讀,並未正式三讀通過。
檢察官應該視情況勇於用殺人罪起訴被告
但是,虐童致死真的只能用現在就有的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罪、或還沒有修法通過的虐童致死罪來處罰嗎?事實上,用殺人罪來處罰也是有可能的,檢察官也應該視情況,考慮用殺人罪起訴,法官也一樣,應視情況判決論以殺人罪。
為什麼可以用殺人罪處罰呢?
首先,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可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這邊的「人」,指的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只要一出生就算是人。因此殺害小孩也必須以殺人罪處罰。
其次,刑法的故意的類型,除了直接故意以外,還有所謂的「未必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行為時已經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個犯罪結果,而這個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的話,就可以說他有「未必故意」。
綜合上面的說法,大家都知道小嬰兒、幼童的身體結構尚未發育完全,毆打嬰兒嚴重的話可能會導致嬰兒死亡,因此在某些虐待行為中,虐待小嬰兒、幼童的行為人,在虐待他們的當時,應該已經可以預見到會有可能造成小嬰兒、幼童死亡的結果。然而,雖然他們已經知道有可能發生這樣的結果,卻還是執意虐待,無視這樣的狀況發生的可能性,可以想見就算出現了死亡結果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結論上來說,由於行為人已經可以預見嬰兒、幼童死亡的可能性,而這樣的結果又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因此可以說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近期,人們對於法院、檢察官常以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等罪處罰虐童案被告的見解不服,也因此對司法產生不信任,並希望能加重刑罰。但是加重刑罰是不是一定會達到效果,也是許多人懷疑的問題。但當然還是要依照各個案件的情況而區分不同的責任,而非一率以殺人罪起訴,例如拉去撞牆跟打屁股就要做不同的處理。
虐童案最佳的避免方法,是要建立起完善的通報網路、救助資源等等,但這些所花費的時間都太多,緩不濟急。因此在這之前,或許可以考慮從司法機關改變見解做起,以顯現政府對於遏止家庭暴力、保護兒童安全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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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watch-blog · 7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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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長選舉無效案】內容空洞的選舉延長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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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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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選會),針對去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提起選舉無效訴訟,昨天下午在台北地方法院續行準備程序。本次庭期主要都在進行調查證據的說明和主張,原告到底舉了哪些證據來證明本次選舉無效,又到底有沒有負起舉證的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吧!
丁守中主張選舉違法,真的有違法嗎?
本次原告律師提出許多具體說明,主張中選會和北選會辦理選舉有違法情事,例如有位林小姐到了投票所要領票的時候發現,自己的名字後面居然已經蓋了其他人的印章,選務人員也沒有任何解釋,就讓林小姐把章蓋在「已經蓋上的那個章」旁邊後領票投票,懷疑有冒領選票的情事。不過北選會律師馬上提出說明表示,經過查證後發現「已經蓋上的那個章」其實是林小姐姊姊的印章,是林小姐姊姊先來投票時選務人員誤將姊姊的章蓋到林小姐那格,當場選務人員也有致電給林小姐的姊姊確認過後,才再請林小姐蓋章,並沒有原告主張的沒有任何解釋或是冒領選票情形,並聲請傳喚該投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證明。
蓋章當時選務人員有沒有說明、為什麼印章會蓋錯應該是很簡單且容易查證的事實,如果最後證明事實就像北選會的說明一樣,除了原告沒有成功舉證違法情形之外,是不是可以推論原告只有辦法提出這樣不堪一擊的證明?
令人眼花撩亂的主張,有打到七吋嗎?
原告方律師除了多次要求被告提出已經公開的資料以外,原告律師一面認為北選會依據投開票所報告表自行製作的附表,內容真實性有疑慮,要求要看投開票所報告表的「原本」,一面又要求北選會提供該份附表的Excel檔讓原告方來對照整理出具體違法的地方,讓全場包含法官都滿頭黑人問號,所以原告到底要不要用該份附表?再者,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項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構成要件,假設先以原告方的主張來看,也就是「邊開邊投的情形違法」,但邊開邊投到底怎麼造成選舉結果產生差異呢?以選舉結果來看,有超過1784(3567/2)個有市長選舉權的台北市民原本要投給丁守中,但因為邊開邊投所以投給柯文哲?或者原告主張的違法情形影響人數,統計結果有多到會造成選舉結果不同嗎?目前都還沒看到原告方提出直接且明確的說明。
本案將在2019年1月25日下午2點30分於同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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