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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汇知识必读一
1. 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 境内个人每人每年分别均享有等值 5 万美元的便利化结汇和购汇额度。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便利化年度总额度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个人到境外买房、进行 境外证券投资或购买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产品用汇,上述这些行为属于资本 项目,属于尚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是不允许直接购汇汇出境外的。 其次,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只要能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学费证明、就医证明等,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金额购汇,而且, 还不占用每年的便利化总额呢。 所以说,5 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总额是让个人无需提供材料,仅凭身份证件在银行就能直 接办理的结汇、购汇额度,是向大家提供的一种方便,而绝对不是控制。
2. 年度便利化额度是个人的权利,如何使用都是个人的自由? 当然不能被这个想法误导了!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目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但 是若自身根本没有实际用汇需求,而将自己的便利化额度“借给”其他人购汇,出借额度 者及借用他人额度者,均属于分拆结售汇违规行为!
3. 个人客户自己的钱、自己家人的便利化额度,购汇后到境外买房是个人客户的自由? 首先,出借额度者及借用他人额度者,均属于分拆结售汇违规行为! 其次,个人到境外买房、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或购买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产品 用汇,上述这些行为属于资本项目,属于尚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是不允许直接购汇汇出 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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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违法出境的5种模式(下)
4.非法出售外汇
有人存在换汇的需求,就会有人通过售汇牟利。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如非法买卖外汇,则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该行为同属于非法买卖外汇,通报的案例中有两例是非法出售外汇,其中一例甚至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刑。
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因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及其他外汇业务行为而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3到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另一例是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卖给”境内个人,被处罚款84万元人民币。
5.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介绍”买卖外汇则是容易被忽略的违法行为。通报案例中有一则是关于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被处罚的案例:2014年,香港籍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潘某最终被处以18万人民币的罚款和警告。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究竟如何把握《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数额较大”的口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从前述规定来看,若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即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梳理的资金违法出境模式,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轻则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刑。
结论性观点
资金出境,何种情形构成违法,何种情形视为合法,切不可盲目,更不可以简单粗暴地“想当然”,比如,帮亲戚朋友一个举手之劳去购汇导��被外管局列入“关注名单”,又或者好心把某某地下钱庄介绍给朋友,这些都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鉴于此,资金如何合法、合规出境,应当请专业人士进行合法审查和确认,避免因“无知”触碰违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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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违法出境的5种模式(上)
1.虚构转口贸易
在通报的25个案例中,有7例是虚构贸易背景,其中6例是企业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转口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是指进出口货物贸易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中转,因此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货物不经过境内流转只有资金通过境内流转,给银行审核贸易真实性带来较大难度,正因为转口贸易的这个特点,使其成为资金违规出境的灰色“马甲”。
通报的涉案企业主要通过虚构贸易合同、伪造发票和提单的方式来虚构转口贸易,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案例中,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被处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2.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
为了规避外汇购回额度限制,有的将资金先汇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再收取外汇;或者是为了规避监管或税收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境外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并转入境内;还有一种“人肉夹带支票”的方式,即先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在境内向其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此人再将支票夹带出境,在香港兑换。
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中,有4例是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例如,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被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通报中并未提及是否对地下钱庄进行了处罚,但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缔办法》”),地下钱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必须予以取缔。同时根据《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蚂蚁搬家”——分拆规避额度限制
“蚂蚁搬家”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的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情形,即“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五)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的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二、(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如果触线,将会被列入“关注名单”,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上述行为构成逃汇。外管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通报中有两例因为通过分拆购汇而被处罚,其中一例是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被处以54.25万的罚款。
针对出借本人购汇额度的个人,通报虽未公布惩罚措施,但根据汇发[2015]49号的规定:“二、(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因此,出借本人购汇额度同样需要警惕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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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成功出境策略
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金出境监管原则
2016年11月28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加强了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的审批,在境内主体符合资质的前提下,重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根据国际收支情况控流入或流出。
监管部门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的互利合作。在完成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申请资金汇出。
新政下,对于境内主体资质审核要求较高,资质审查是进行备案/核准的前提,需综合考量境内主体的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注册时间、资产状况、业务关联性及属地等因素。
同时,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对外投资实行审慎审批、一事一议制度。
在获得商委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银行(外汇局)业务登记凭证后,企业可根据项目需要到银行申请资金汇出。银行根据汇出额度进行不同程度的真实性审核,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是两个坎。
详细了解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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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资金出境的五个常见错误
常见错误一 超越法规及未经批准
持中国护照的自然人在海外设立公司而未经外汇管理局登记是不合规的,而更不合规并会引发处罚的是通过这个海外公司,又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这种不合规的返程外资企业常常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谎称追溯境外的股东中没有中国人以骗取外汇登记。这样的虚假承诺会给未来上市的法律尽职调查埋下巨大隐患。在美国、香港等境外地区,只要提供当地需要的注册文件,支付注册费用,就可以顺利注册公司,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任何一个境内个人或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都要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备案。
而哪怕是经过外汇登记的境内个人,实际上也是无法实现资金合规出境的。我们的解决方案是由境内个人在境内成立或收购一个公司,通过公司作为股东到境外进行投资,并向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备案,如果境内企业有国资成分,还需要先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这样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才是合规的。
常见错误二 没有最终目的公司的结构错误
商务部2014年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政策进行改革,出台了三号令(现行有效),商务部网登系统也随之改革,不再只登记境外的第一层平台公司,更看重资金流向的最终目的公司。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也只显示第一层路径公司和最终目的公司。
实际操作中,很多券商设置及披露的结构不合理,只披露到BVI、CAYMAN这样的离岸公司,商务部门看不到境外投资的离岸公司所从事的实体经营业务。如果境外架构有在岸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本来也是做实业的,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时就得告诉政府,海外实体公司在哪里,如果目前架构没有在岸实体,需由离岸公司下设一个香港公司或其他在岸公司去描述它是实业公司才能获得通过。这是一个商务部必纠的地方,特别是现在强调实业投资,所以公司结构设计、披露的错误会导致您无法通过备案。
常见错误三 已设立境外企业再投资没有备案/批准
已备案的项目不涉及境内追加资金进行再投资且境外再投资的项目内容与已批准内容一致,发改委不需要对境外再投资的项目进行备案,比如说以前香港公司备案是做电力的,现在再投资的美国公司改做化工,项目的内容发生了改变,这就需要到发改委去重新备案。无论再投资的资金是境内主体给境外追加的投资、境外已成立公司的利润、还是在境外的贷款,都需要到商务部去做备案。
常见错误四 没有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正确做法是无论新设境外公司还是并购境外标的公司都是以做项目为依据,发改委都必须去做备案。
常见错误五 没有履行相关年报手续
很多国内企业无视境外投资的商委年报和外汇存量权益登记,在需要资金汇出、利润汇回、进行境外投资变���备案的时候,监管部门会要求完成相应年报后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正确做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需要每年履行相关年报工作,包括:境内企业工商年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存量权益登记、商务部境外投资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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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合法的大额汇款到美国?(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管理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走相关流程,转移超过5万美元的大笔资金至海外,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众所周知,中国有着外汇出口管制(每人每年只能汇款5万美元到国外),可不少移民都是急需大量资金的,买房,买车,做生意,孩子教育都是不小的开销。不少人为了拿到钱走的是非法途径(如地下钱庄等),希望大家不要铤而走险,避免被罚!
对大笔资产转移者的要求
1.必须是已经拿到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或者外籍人士(包括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移居到香港、澳门及台湾),也就是说美国绿卡持有人或已经入籍的美国公民;
2.需将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房产售出(可以将售房款一次性由银行直接换成美金,转至当事人境外银行账户),其他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也必须出售后才能申请资产转移,也许面临银行开户问题;
3.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争议或诉讼中的财产;
4.办理成功的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必须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
5.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机会;
各位海外同胞现在请抓紧政策利好机会,细心梳理好申请细节,合法转移。如果您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会提供有效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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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下面总结了当下 15 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一、“个人额度”
二、朋友间互转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五、保险融资
六、现金对倒
七、融资租赁 / 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八、境外放款
九、内保外贷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注: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咨询四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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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下面总结了当下 15 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一、“个人额度”
二、朋友间互转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五、保险融资
六、现金对倒
七、融资租赁 / 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八、境外放款
九、内保外贷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注: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咨询四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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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生活中与“钱”有关的那些事
漂洋过海,来到太平洋的另一端,或工作,或学习,或移民,或作为家属陪另一半打拼,相信所有在美国的中国人都经历过从迷惘忐忑到熟悉适应的阶段,冷暖自知。异国生活意味着体验不同,饮食起居,出行娱乐,许多生活习惯的改变都体现在细节当中。在许多不同里,跟“钱”有关的事尤其重要,现金、银行、支付、交税等,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熟悉这些事情,可以享受意想不到的便利,更能避免踩到雷区。
一、美元现金少出现
在美国,现金主要以零散的方式出现在日常交易中,很多ATM都没有100美金面额的现钞,最常见的大额就是20美金。信用卡的普及,让生活中留给现金的空间不多,只有在给服务人员小费时派上用场,而大额美元现金交易则只能活跃在一些非法领域或灰色地带。
这样的现金制度给很多华人造成了诸多不便,许多中餐馆、按摩店老板在多年的生意中积累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的话会被课以高额税率,能用大额现金支付的场景又极少。不过,如果金额没有那么大,倒是有CVS, 7-Eleven这些可以接受现金并存入PayPal的实体店,当然每天最多只能存$500,每月也有限额,且要支付一点手续费。
二、银行账户严监管
相信不少人在这边都遇到过某一笔转账被银行限制的情况,然后接到银行的电话核实该交易是否本人发起。Chase, 也就是大通银行在华人中非常流行,大家非常喜欢他们的一个叫QuickPay的快速转账工具,但只要交易频率稍微高一点,比如一天4笔,很容易就被限制或取消某一笔转账,而在国内,只要总交易金额没有超过限制,一天转账再多笔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美国的银行受到Bank Secrecy Act(银行保密法案), USA Patriot Act(美国爱国者法案)等法案的严格监管,须定期向FinCEN(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交报告,在反洗钱和打击金融犯罪上不遗余力。因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将国内的一些观念和习惯带到这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只要���有真的违法,遇到事情也不必惊慌,毕竟美国法律对个人隐私和真凭实据也是非常看重的。
三、移动支付待发展
硅谷的科技公司在各方面一直都引领世界,然而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却被中国公司弯道超车。现在在国内,大家出门没人带现金或信用卡出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场景,最近几年有回过国的话就一定深有体会。
然而信用卡在美国依然统治着线下支付,以Visa和Matercard为首的信用卡组织经过几十年的耕耘,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绑定了无数个利益集团,他们尽一切可能阻止移动支付的入侵。尽管如此,移动支付是大势所趋,实体卡容易丢失、被盗的缺点会在新技术的对比下被放大,Apple Pay等支付工具已经在撬动那个帝国最薄弱的根基。
四、缴纳税款别偷懒
税务和医疗一样,是美国的两个极其繁杂的体系,每年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刚从国内来的朋友千万不要以为自己赚的一笔小钱就不用报税了,其实报了税不一定扣税,因为有众多的抵扣科目,但如果不报被查到,罚金的数额可能要远大于那一笔收入,更麻烦的是给自己的信用留下了污点。
每个人都知道个人信用在美国有多重要,租房子,跟银行申请信用卡,甚至找工作都需要做背景调查。美国有很多机构收集和计算个人信用分数,以Equifax, Experian和TransUnion三大机构为首,为社会的良性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换汇渠道精挑选
不管是刚来美国,要将国内的人民币换成美元寄过来,还是在这边奋斗了很久,要把赚的美金换成人民币寄回国,换汇永远是华人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从正规渠道换吧,免不了被宰一道,手续费不说,汇率差价更坑人。找人私下换吧,总解决不了谁先转钱给对方的信任问题,当面给现金又担心是假钞,已经有太多人被骗的案例了。
那么去哪里换美元和人民币划算又可靠呢?四海金融(Fourseas Finance)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烦恼诞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同时解决了上述两大痛点,还大大简化了操作流程和需要提供的信息,方便快捷的线上交易模式,让您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换汇需求,��便是大额换汇也不用提供私密信息,比如护照ID、身份证等。我们提供优质快捷的大额换汇服务。监督整个交易过程并提供全额保障,所有交易都在线上完成,不能更简单了,还不赶紧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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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生产和制造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经济有了长足进步,国内居民收入也大幅上升,很多中国居民也有了出国旅游和求学的机会,并在国外开启了买买买模式。热衷于海外买买买的,其实不只普通居民,这其中也有很多内地企业开启了海外并购之路,以取得自身发展的优势条件。但中国对境内资金流出及外汇兑换管理较为严格,如果需要将国内资金转移至境外,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但也产生了很多不符合法律法规与的资金出境方式。
而四海金融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交易模式:作为聚合支付技术提供方,整合了国内主流的支付渠道,实现支付方式一站式管理;作为银行的服务商,通过自身支付系统为企业与银行间构建数据互通桥梁,确保了财务系统与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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