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mgik
greerhumphrey83 · 2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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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失敗後流程,我們是從偵查庭完轉調解,目前調解失敗。1 請問現在會由調解委員那邊通知法院、還是我們要自己再去提告一次?2刑事
法律事務所 至於其他標的金 (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調解時,收費也十分便宜,標的金額越大省得越多。 法會在宣判日前撰寫完畢判決書,宣判當日當事人不必到庭,可以選擇等待法院文書(約需 1~2 週時間)寄送或者在宣判日隔天上司法院的主文公告查詢網查詢判決。 2.對方若未出席,而出席者還是有調解意願,可以請調解單位可以再次發調解通知,但也可以選擇直接讓調解不成立。 通常是法官希望當事人直接說明事實經過、或是打算磋商雙方達成和解的時候,會特別要求當事人本人親自出庭。 至於上圖裡面的訴訟代理人,就是代理當事人處理這個案件的人。 調解過程原則上不公開,雙方可以盡情表達意見,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在調解過程所說的內容,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都會保守秘密,當事人不必擔心秘密或個人隱私曝光。 如果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在調解程序所作的讓步或陳述,也不會成為將來訴訟判決的基礎,調解完全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可以放心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底線沒關係。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不須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針鋒相對,雙方可以在舒適的調解室氛圍中以及調解委員溫暖的服務下,充分表達意見,氣氛自然和諧。 而法官及調解委員本於公允懇切之態度予以協助,務必求取兩造利益平衡,進而促使當事人就調解方案達成共識,雙方情誼得以兼顧。 此外,就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也可以參加調解,所以當事人的糾紛能在同一調解程序中得到全面性地解決,情理法兼顧。 基隆地方法院調解有民事調解和家事調解,真豪目前擔任基隆市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每周五上午9時至12時在基隆地方法院四樓民事調解庭為民眾服務,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法院調解目前多採共同調解制,就是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共同於調解室內調解,共同調解會發生的問題是當事人之間意見不合、或不同意對方的陳述時,常常動了火氣,變成爭吵而無法調解下去,也讓委員十分為難。 這些制度上的設計,應該是在這些事件裡,立法者希望大家不要那麼緊張,不要急著走到訴訟,先到法院調解看看。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解決民事糾紛,除了打官司進行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管道,像法院調解制度,就是另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好方法。 一般人提到調解,最先想到的應該是鄉鎮調解,其實,在法院裏面,也設有調解制度,是當事人進行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 雖然有部分調解聲請須要繳納聲請費,但是,如果調解成立,聲請人可以聲請退還3分之2的聲請費。 萬一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另行起訴,調解程序費用也可以當作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予以請求;另外還可以將調解聲請費扣抵起訴應繳的裁判費,因此,調解程序不但收費便宜,而且聲請人每一塊錢都能充分利用,經濟又實惠。 以爭議標的金額99萬元的清償借款事件為例,聲請調解只須繳納1,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要繳納10,790元的裁判費。 標的金額900萬元的案件,聲請調解只須繳納3,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則要繳納90,100元的裁判費。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蒐集相關証據,且刑事庭法官於為發現真實之必要,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此等證據資料均可供民事庭法官參考,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只須請民庭法官調閱刑庭卷宗即可,自己不必再自行收集相關證據,故可避免花費許多勞力、時間以及舉證之困難,對於一般不懂法律實務運作之當事人而言,較為省事、有利。 問題2的部分,公司有公司的策略考量,有可能純粹為了拖延時間,也不排除是確實經過評估後自知理虧,決定跟您調解。 案號與前面提到的股別,可說是案件在法院裡的身分證字號。 在法院裡只要報上案號與股別,法院人員就能夠鎖定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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