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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ngladiatormaker · 11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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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保險代理人Chan Tsz Sum Sumie 陳子深涉串謀呃120萬佣金及洗黑錢270萬
3名前保險代理人涉嫌串謀一名時任兼職保險代理人,訛稱4份保單由對方經辦,詐騙僱主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並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逾270萬元。3人被控共4項串謀詐騙及1項串謀洗黑錢罪,其中1人今(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他游說當時女友和中學同學買保險,聲稱毋須支付保費,指保單產生的佣金和公司足以支付保費;他須還押候判,以待其餘兩名不認罪被告審訊完結。
被告為33歲李宗興、35歲鄧惠霖及34歲江浩智,李當時為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助理分行經理,其餘兩人則為安盛保險代理人。
鄧今天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他另涉一項串謀詐騙罪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其同意案情指,安盛嚴禁其保險代理人使用個人資金代表客戶支付保費;2015年12月,鄧要求當時女友黃靖然購買保險,並指會替她支付共約920元的保費,黃同意。
鄧後來安排黃簽署一些空白文件及稱他會替黃填寫資料,並陪同黃到安盛的銅鑼灣服務中心支付保費,惟投保書的經手代理人姓名為葉兆軒。當黃問起,鄧便解釋「俾啲機會啲細」。
2016年初,鄧游說他的中學同學劉彥廷購買人壽保險,鄧聲稱毋須支付任何保費,指從保單產生的佣金和獎金足以支付保費。劉最終同意購買。鄧其後要求劉簽署投保書,但投保書並未填寫月薪、經手代理人姓名和投保額。鄧聲稱隨後會為劉填上其他資料,劉遂簽署。
安盛收到上述兩份投保書和保費後批准申請,並於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間,就兩份保單向葉、李和江發放共約44.9萬元的佣金和獎金。
上述兩份投保書看來是由葉經手和簽署,李亦以主管身份簽署,兩份保單後來皆因逾期未繳保費而失效。惟葉從未與黃和劉見面,亦不曾簽署投保書;投保書又將黃和劉的月薪誇大,而兩人從未支付任何保費。2018年1月15日,3名被告遭廉署拘捕。
根據控方案情,上述葉兆軒於2015年9月獲李招募成為兼職保險代理人,李告知葉毋須銷售任何安盛保險產品,但須每年轉介最少12名客戶,並要求葉在大新銀行開設戶口及交出該戶口的管控權;如果保險申請獲安盛批准,李每月會向葉支付2,000元至4,000元作為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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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ngladiatormaker · 2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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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理- Chan, Tsz Sum Sumie 陳子深 涉在銷售保險產品洗黑錢64萬
永明金融的一名經理,涉明知兩名下線經紀並無參與8份保單的交易,待公司向下線發放佣金後,著下線把64萬元佣金交他處理,早前被裁定洗黑錢罪成,案件今(8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黃子豪指被告違反誠信,判他入獄10個月,但准他以1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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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子俊,27歲,案發時為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的高級營業經理,他早前被裁定5項洗黑錢罪成。
案情指,永明金融是一間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經紀若成功出售保險產品,他及其上線經理均會獲得佣金。
被告2017年在永明金融工作時。曾在每週小組會議上稱,最低職級的小組成員除獲取基本月薪外,亦會獲發公司所發的佣金,以儘量提高全組可獲取的佣金,他要求有關成員將所收取的佣金,交予他處理。
2017年9月至11月期間,永明金融收取得8份由被告兩名下線經紀經手的保單,公司並根據申請上的資料,向該兩名下線發放佣金。同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指示該兩下線將該8份保單收取得的佣金,由每筆由38,000元至26萬7千元分5期給他,合共逾64萬元。
廉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兩名下線並無參與該8份保單的銷售。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5筆共逾64萬元的款項中,全部或部分涉可公訴罪行得益,但仍先後5次處理該些金錢,從而控告他洗黑錢罪名。
案件編號:KCCC 1381/2021
保險經理涉在銷售保險產品洗黑錢64萬 被判入獄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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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ngladiatormaker · 2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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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理- Chan, Tsz Sum Sumie 陳子深 涉在銷售保險產品洗黑錢6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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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金融的一名經理,涉明知兩名下線經紀並無參與8份保單的交易,待公司向下線發放佣金後,著下線把64萬元佣金交他處理,早前被裁定洗黑錢罪成,案件今(8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黃子豪指被告違反誠信,判他入獄10個月,但准他以1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何子俊,27歲,案發時為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的高級營業經理,他早前被裁定5項洗黑錢罪成。
案情指,永明金融是一間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經紀若成功出售保險產品,他及其上線經理均會獲得佣金。
被告2017年在永明金融工作時。曾在每週小組會議上稱,最低職級的小組成員除獲取基本月薪外,亦會獲發公司所發的佣金,以儘量提高全組可獲取的佣金,他要求有關成員將所收取的佣金,交予他處理。
2017年9月至11月期間,永明金融收取得8份由被告兩名下線經紀經手的保單,公司並根據申請上的資料,向該兩名下線發放佣金。同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指示該兩下線將該8份保單收取得的佣金,由每筆由38,000元至26萬7千元分5期給他,合共逾64萬元。
廉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兩名下線並無參與該8份保單的銷售。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5筆共逾64萬元的款項中,全部或部分涉可公訴罪行得益,但仍先後5次處理該些金錢,從而控告他洗黑錢罪名。
案件編號:KCCC 1381/2021
保險經理涉在銷售保險產品洗黑錢64萬 被判入獄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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