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生命紀念業申請案件審查表-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詹翔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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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retom ·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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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申請案件審查表
寵物生命紀念業名稱
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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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生命紀念業地址
負責人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申請事項
□新申請   □變更    □展延    □歇業    □停業    □復業 
審查項目
符合
不符合
免審查
備註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申請人非自然人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5、公司、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6、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設施說明。
7、寵物生命紀念場所土地登記謄本。
8、著色標明寵物生命紀念場所範圍之地籍圖謄本。
9、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相關文件。
10、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非屬負責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11、營業規章。
1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證明文件影本。
13、因停業、歇業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經營時,後續安置說明及處理切結書。
14、寵物屍體火化設備(含二次燃燒室)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圖說。
15、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正本。
16、停業報告書。
17、歇業報告書。
18、復業報告書。
審查結果
□本案經審查符合規定,擬予核發許可證。
□本案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擬予退件。
承辦人:          組長:          技正:          秘書:            處長:                           
寵物生命紀念業申請案件審查表-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詹翔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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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retom ·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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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生到死的產業鏈-高市制定「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寵物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寵物經濟新藍海-寵物生到死的產業鏈
寵物已經走入大眾生活,家長把貓、狗叫做毛小孩更見一斑,但由於都市計畫區農地開發「興辦事業計畫」允許開發項目屬於正面表列,寵物生命項目未列入,因此無法開發,但相關法令並未與時俱進,還是有檢討空間,但殯葬屬於鄰避設施,如何設置還是要多與各界溝通-詹翔霖副教授。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犬貓登記數量達30萬隻排名全國第三,動保處制定「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管制業者依法登記,每3年換證1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稽查、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得勒令停業等,將於議��審議通過後,報中央核定後公告2年實施。
高雄市動保處廣納各方意見,制定「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建立寵物生命紀念管理制度,以保障民眾權益。動保處說,草案針對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賦予更明確規範,搭配近期中央對設施土地審查法令發布,可加速業者申請合法經營的行政程序,並納入業者為寵物屍體火化處理服務收費的審議機制,未來對於業者商業行為規範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將更加完整。
草案明定業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得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3年;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處2萬元至10萬元,並得勒令停業,未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出入業者營業場所稽查、取締,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罰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
此外,業者經營寵物屍體火化處理服務,收費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得設費率審議會核定收費規定,業者未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規超收費用,可罰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
動保處指出,業者經查申請書等文件虛偽不實、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經查無營業事實、公司或商業登記已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書面通知限期未改善,得撤銷或廢止經營許可。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同1負責人於同1營業場所,2年內不得再申請許可。
動保處說,業者發生停業、歇業時,營業場所存放的寵物屍體、骨灰應依安置及處理計畫妥適安置,並提供消費者服務資訊,違者可罰3000至1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得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
高雄市打造全國首座寵物樹灑葬合法專區受歡迎。(記者陳文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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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retom ·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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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生到死的產業鏈-高市制定「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寵物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寵物經濟新藍海-寵物生到死的產業鏈
寵物已經走入大眾生活,家長把貓、狗叫做毛小孩更見一斑,但由於都市計畫區農地開發「興辦事業計畫」允許開發項目屬於正面表列,寵物生命項目未列入,因此無法開發,但相關法令並未與時俱進,還是有檢討空間,但殯葬屬於鄰避設施,如何設置還是要多與各界溝通-詹翔霖副教授。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犬貓登記數量達30萬隻排名全國第三,動保處制定「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管制業者依法登記,每3年換證1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稽查、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得勒令停業等,將於議會審議通過後,報中央核定後公告2年實施。
高雄市動保處廣納各方意見,制定「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建立寵物生命紀念管理制度,以保障民眾權益。動保處說,草案針對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賦予更明確規範,搭配近期中央對設施土地審查法令發布,可加速業者申請合法經營的行政程序,並納入業者為寵物屍體火化處理服務收費的審議機制,未來對於業者商業行為規範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將更加完整。
草案明定業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得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3年;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處2萬元至10萬元,並得勒令停業,未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出入業者營業場所稽查、取締,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罰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
此外,業者經營寵物屍體火化處理服務,收費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得設費率審議會核定收費規定,業者未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規超收費用,可罰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
動保處指出,業者經查申請書等文件虛偽不實、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經查無營業事實、公司或商業登記已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書面通知限期未改善,得撤銷或廢止經營許可。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同1負責人於同1營業場所,2年內不得再申請許可。
動保處說,業者發生停業、歇業時,營業場所存放的寵物屍體、骨灰應依安置及處理計畫妥適安置,並提供消費者服務資訊,違者可罰3000至1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得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
高雄市打造全國首座寵物樹灑葬合法專區受歡迎。(記者陳文嬋攝)
寵物生到死的產業鏈-高市制定「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寵物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寵物經濟新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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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retom ·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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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生命紀念產業趨勢教材-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詹翔霖副教授-臺中市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7029937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1071211發布令.pdf
總說明-1071211發布.doc
總說明-1071211發布.odt
逐條說明-1071211發布.doc
逐條說明-1071211發布.odt
條文-1071211發布.doc
條文-1071211發布.odt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第三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置具有曾接受勞動部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
          之寵物臨終服務師職能培訓或農業局辦理及其委託辦理之寵物
          臨終服務師等相關專業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之專任人員一人
          以上。
          前項業者經營寵物屍體火化業務,並應置取得鍋爐操作丙級技
          術士證及丙級鍋爐操作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合格證
          明資格之專任人員一人以上。
第四條    申請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農業局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任人員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公司、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載明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
              設施說明。
          五、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相關文件。
          六、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非屬負責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
              用之證明文件。
          七、營業規章。
          八、其他經農業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農業局現場會勘審查同意,並繳交規費後,發給許
          可證。
第五條    依前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者
          ,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證明文件影本。
          二、因停業、歇業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經營時,後續安置說明
              及處理切結書。
          三、設置寵物屍體火化設施者,每座火化設備(含二次燃燒室)
              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圖說,其設備規劃應符合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及其他
              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六條    設置寵物屍體火化設施者,取得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始得
          進行寵物屍體火化設施設備安裝或建造。寵物屍體火化設施設
          置完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經營寵物屍體火化業務:
          一、通知農業局進行現場勘查,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
              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之試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合
              格報告。
          二、設施進行試車或檢測時,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操作條
              件應達許可證申請最大產量、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百
              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申請有不合規定或內容欠缺者,農業局應通知業者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撤銷許可證之寵物屍體火化設施項目。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寵物屍體火化設施,於申請經營寵物生
          命紀念業許可時,仍應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但
          不受第一項前段規定限制。
第七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姓名。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主要設施。
          五、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字號。
第八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期滿仍擬繼續
          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
          請展延。其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內容有變更者
          ,應檢附相關文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業者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展延致農業局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
          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營業
          ;如需繼續營業者,應向農業局重新提出申請許可。
第九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重新依第四條
          至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但變更項目為營業場所名稱或專任人
          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農業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報告書,
              檢附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報請農業局廢止其許可。
          二、停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
              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農業局備查。
          三、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逾期
              未辦理者,農業局應廢止其許可。
          四、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正當理由者,得報請農
              業局核准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
              一次為限。
          五、復業者,應於復業前一個月內,填具復業報告書,報請農
              業局備查。
第十一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登載下列寵物生命紀念服務相關資訊,於
            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
            一、書面契約。
            二、服務項目、內容、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消費者基本資料
                利用之限制與條件、消費申訴電話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寵物生命紀念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
            約。其相關消費交易紀錄表,應保存三年。
第十二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不得使未領有第三條第一項結業證書者,執
            行下列業務:
            一、寵物生命關懷服務之規劃及諮詢。
            二、寵物生命關懷服務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寵物生命關懷服務儀式之進行。
            四、寵物臨終關懷及飼主悲傷關懷。
            五、其他經農業局核定公告之業務項目。
第十三條    從事寵物植存紀念園區及貯存寵物遺灰服務之業者,提供寵
            物遺灰個別存放服務時,應設置登記簿登載下列事項:
            一、寵物遺灰存放位置表、單位編號及起迄日期。
            二、寵物名字、物種、性別、死亡年月日、飼主或存放者之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通訊地址。
            三、其他經農業局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記簿得以書面簿冊型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登載保存。
            第一項登記簿保存年限應至少保存至其與消費者之契約履約
            期間相同;不足三年者,應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條    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應遵守下列事���:
            一、農業局辦理查核作業時,有專任人員在場。
            二、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網
                際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三、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從事寵物屍體火化或寵
                物追思紀念活動,並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四、寵物屍體火化處理設施,其空氣排放符合環保法規標準
                ,並每五年定期檢測一次。
            五、前款寵物屍體火化處理設施操作及維護紀錄表,保存三
                年。
            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七、停業、歇業或復業者,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八、從事寵物植存紀念園區及貯存寵物遺灰服務之業者依前
                條規定設置登記簿、保存及登載事項。
第十五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應申請
            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成者,農業局
            應廢止其許可。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前條各
            款之規定者,農業局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
            止其許可。
第十六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自本自治條例開始施行後一年內,向農
            業局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 (本條經行政院於109年1月10日以院臺農字第108004
            0177號函告無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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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retom ·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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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生命紀念產業趨勢教材-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詹翔霖副教授-桃園市
法規名稱:    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2023017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第 1 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營寵物屍體火化業務,應置領有鍋爐操作丙級技術士證之專任人員一人
以上。
第 3 條 
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
可申請:
一、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任人員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依法登記之證明文件。
五、載明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設施說明。
六、營業場所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相關文件。
七、營業場所土地、建物非屬負責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
八、營業規章。
九、因停業、歇業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經營時,後續安置說明及處理切結
    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現場會勘審查同意,並繳交規費後,發給許可證。
第 4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姓名。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主要設施。
五、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字號。
第 5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有效期間者,應於期限
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前項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及程序,準用第三條許可規定。但前次申請許
可或展延時已檢附之文件內容未變更者,免再檢附。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停止營業
第 6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變更營業場所名稱、負責
人或專任人員,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
理變更外,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第 7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申請書,檢附寵物
    生命紀念業許可證,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逾期未辦理者,主管
    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二、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於停業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
    具停業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
    且具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停業期限。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復業者,應於復業前一個月內,填具復業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 8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登載下列寵物生命紀念服務相關資訊,於營業場所及網
站供消費者審閱:
一、書面契約。
二、服務項目、內容、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消費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與
    條件、消費申訴電話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寵物生命紀念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其相關消
費交易紀錄表,應保存三年。
第 9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提供寵物遺灰個別存放服務時,應設置登記簿登載下列事
項:
一、寵物遺灰存放位置表、單位編號及起迄日期。
二、寵物名字、物種、性別、死亡年月日、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聯絡電話、通訊地址。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記簿得以書面簿冊型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登載保存。
第一項登記簿保存期間應至少與消費者之契約履約期間相同;不足三年者
,應保存三年以上。
第 10 條       
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作業時,有專任人員在場。
二、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網際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三、寵物屍體火化處理設施,其空氣排放符合環保法規相關標準,且不得
    混合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
四、寵物屍體火化處理設施操作及維護紀錄表,應保存三年。
第 11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或
前條各款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
可。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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