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mgik
#或梯維修
blockchain-qq · 1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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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繳完房貸變「70年電梯」 內行曝2前提安慰:用一輩子
有網友在論壇表示,現在都是一堆老屋重新裝潢售出,鋼筋水泥可以撐好幾年,但電梯的機電設備用太久可能出問題,讓他非常好奇,一般大樓的電梯究竟可以用幾年? 網友日前在PTT發文,以「電梯有沒有使用年限」為題,提到許多40年的老房,都是裝潢後用新成屋價格的7折出售,鋼筋水泥若沒偷減料的話,電梯維修 用40年應該也不會壞,但電梯的鋼纜、機電設備無法整組換掉,「繳完30年房貸,這電梯就變成70年電梯了」,讓他不禁質疑,每天搭70年的電梯真的不會出問題嗎? 更多新聞:台灣懸案哪件最毛?網喊「台版藍可兒」:母女搭電梯消失 許多鄉民也認同原PO的觀點,「你的疑慮跟我一樣,所以建議舊的租人」、「電梯主要是那條鋼纜,會是損耗」、「每個月電梯維修保養只是基本的檢修了」、「我也好奇電梯可以用多久」、「很多都只在保養,更換反而沒有,不過應該有使用年限」。 網友指出現在一堆老屋重新裝潢售出。 而也有內行跳出來表示不用太擔心,「坑道在都可以重做,從無到有很難,汰舊換新很容易」、「整組換掉啊!我老家換過大概100萬左右搞定」、「社區經費夠可以換電梯」、「電梯設計和菜梯維修保養是有ISO標準的,理論上可以到永遠」、「電梯可以換,電梯井沒壞都是小問題」、「正常保養和菜梯維修零件供應無虞的前提下,電梯真的可以用一輩子」、「建議20-30年左右就可以換了」。 來源: TVBS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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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ownsyou · 2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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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vers And Roads
何江言又在我的床上睡著了。
我對他凌晨之前經歷了什麼沒有概念,也沒有興趣。社交平台偶爾可以瞥到哪裡又出了事情,還有偶爾跳出來的頭條,但我一個字都沒看直接略過,我有自己的生活。我跟他已經很久沒有聯繫,wts自從不能用了我也沒有再登錄,他也沒再用過微信。他沒空,我也沒空。
但他又到我家來了,而且我又不在家。
我今天跟同事出去喝酒,佔了一身酒氣和孜然味,順帶一點小龍蝦的鮮甜。停好車進入單元樓,前台物業走上來跟我通報:「何先生今天又過來了。有什麼困擾的嗎?我們可以幫您聯繫。」
我擺擺手:「不用不用。」
物業人員依然有點憂心忡忡地看著我,似乎在暗示我有難處可以直說。
我只能委屈樓上的人:「他是我前男友。⋯⋯希望你能保密。辛苦你們了,不用攔著他,他不會傷害我,也不會有安保問題的。」
隨後露出一些為難的神色。
物業人員臉上的驚訝一瞬即逝,不過他專業素養很高,馬上點頭表示理解,幫我按了電梯:「那祝您生活愉快。」
「謝謝。」
還前男友,我下輩子都追不到他。梁圳你可真要臉。
我靠著電梯間後面走廊的窗戶吹了一會風,在心裡構思了一千遍他會把家裡搞成什麼樣,他這回醒著還是睡著,我要怎麼斟酌自己的用詞。
想到後面覺得自己有病,喜歡的男人跑來自己家,我搞得跟窩藏罪犯一樣,直接回頭用指紋鎖開了門。
我在玄關看到他的球鞋,走廊沒有開燈,上次買的夜燈照著地面,陽台開著門,這次他記得關陽台燈了。
臥室門虛掩著,有空調的氣息,裡面一片黑暗。我的臥室門有點問題,每次關上後都要推一下,鎖才會完全滑進門框的凹槽,但是他不知道。
我透過門縫看他,他側著埋進我的記憶棉枕頭,整個人沉沉的,呼吸聲輕不可聞。
我把門關好,轉頭進了客間。
剛搬新家的時候我拽著他的手給他錄了指紋。我不介意他隨便進我家,我希望他來辦事的時候先想到我而不是酒店。雖然這是沒有依據的想法,但他當時答應了——如果過來會找我。
但他是何江言,他不會如我所想直接進門給我個驚喜,他每次來深圳都會提前給我打電話,或者不打電話。他總是很禮貌,提前問好我在不在,有沒有空招待他,如果我忙他甚至會直接回去,不管已經是幾點、他回紅磡要多久,只要我的行程不是空到只能在家躺屍,他多半都會走。
他沒有用過這個權限——直到上一次他來我家。
我加班成疾,九點下班是家常便飯。他其實也是,我們的時間經常向加班妥協,時間久了甚至除了加班沒有什麼娛樂能填充飯後到晚9點的時間。
但我那天下班路上繞去了高新園接陳南,她感冒了,不想再等滴滴排隊220位。我送她回家後再回家,十一點多,開門看到走廊燈是開著的時候我差點抄起門旁的雨傘。
但是我沒有,因為我發現陽台門開著,而且照明也開著,但客廳原原本本的沒有動過。
這讓我想起了何江言,他來我家喜歡去陽台看風景。我住在很高的樓宇,陽台視野寬闊可以看到深圳河,還有新界的一個小角落,很小,因為我在福田。但它面對深南大道,腳底是車水馬龍,遠眺是川流不息,他可能因此而喜歡來陽台待著。
於是我猜是他。
我鎖好門走到臥室門口,看到臥室裡照明用的小燈被他打開了,而何江言本言在我的床上睡著。
他沒睡客間,睡在了我的床上。
我不知道他潛台詞是不是不介意我在他旁邊睡下,畢竟他從來都會禮貌的要求睡客間(哪怕我在客間沒打掃的情況下把主臥讓出來給他睡),而現在要睡客間的變成了我。
我站在門口,透過縫隙看了他不知道多久。最後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嘆了口氣,脫下鞋子輕手輕腳地走到照明燈旁邊關上,然後小心地關上了門。
第二天我起床上班,打開門,他竟然還在睡著。
我彈性上班,為了和要趕回金鐘而早起的他錯開,我特意比平常上班時間晚一點起,結果這位根本沒醒。
我再看了一眼手機,今天是週四。
我沒有叫他。我覺得他過來就是來睡覺的,可能他家有什麼讓他睡不著的東西,所以他大晚上的坐了一整條東鐵綫到皇崗口岸打了個的來到自己討厭的人家裡睡覺。另外我不知道怎麼面對剛醒的他,是假裝自己一點都不好奇,老好人的噓寒問暖,還是製造開幕審問?
只要我們兩個都醒著就無話可談。身為他討厭的人,我實在是不知道如何跟他相處了。
所以我走進房間把窗簾放下讓他接著睡,在客廳水壺旁邊放下我當早餐吃的麵包片,出門上班了。
到樓下的時候我問了問物業人員關於昨晚出現的人。物業告訴我,何江言是十點左右進入樓宇的,剛進來物業人員就因為不眼熟他而上前詢問他是哪裡的住戶。
「那位先生很明確的答出了房號和您的名字,說是來拜訪您的,所以我們放他進去了。」物業說。
「他處在什麼狀態嗎?」我問,「喝醉酒之類的。」
「沒有。」他搖頭。「他的神色很自然,只是看起來有些疲憊。」
「能麻煩你們留意一下他幾點走的嗎?」
這對有交接班的物業來說就有點難了,不過前台人員表示會盡力和中午班溝通。我謝過他們,去負一樓取車。
回來的時候物業主動走上前,告訴我昨天的同事們都幫我留意了何江言:「午班同事紀錄是十點半。」
「你們真的好強啊。」我由衷的欽佩。「謝謝你們,服務一流。」
雖然這個小區的物業費高到同行聞風喪膽,但自從我搬進來感覺還是非常物有所值,現在則已經認為是超值了。
「午班的同事說何先生有一張讓人印象深刻的帥臉,其他人還真不一定會留意。」前台物業笑道。「梁先生,還有什麼需要幫忙的嗎?」
「有。」我說。「麻煩你幫我留意一下他,如果他又來了,我回來時跟我說。」
「好的。」他幫我按下電梯。
我謝過物業人員進入電梯,按了自己的樓層。等到電梯門快關閉的時候,我猛的按下了開門鍵,重新對上物業的視線。
「他姓何。」我提高了一點音量。「何處的何。麻煩你了。」
第三天,我網購的發光地毯到了。
這是我在客間睡覺的時候突然想到的,我發現除了陽台,其他開著的燈都是為了他能摸到去臥室的路。我的公寓是兩室一廳,兩間房間不在一邊,雜物間、半開放的廚房和第二個陽台散落在客廳周圍,在一片黑中需要時間分辨。
雖然在家各地的插座插上小夜燈也是種選擇,但是對我來說就是無敵的光污染了。每天回家看到無數小燈管在黑暗中發光,會有種玩恐怖遊戲調查線索點的感覺。
我從客廳到陽台和客廳去臥室的方向鋪了兩條,這個地毯軟軟的,而且覆蓋面積很大,黑暗中發出溫和的海洋光,我踩了一晚上,倒是非常上癮。
在我鋪好的四天後,何江言又出現在了我家。
但今晚並不理想,半夜打雷了。
我迷迷糊糊地被吵醒,外面閃電無數。我不喜歡拉窗簾睡覺,我家附近沒有雷射,睜著眼睛的時候喜歡看窗外的星星燈火,所以一到雷暴天氣我總是會醒,但我很快就可以入睡。
我重新閉上眼睛,然而不到兩秒就下床出門。
何江言不是。他的公寓有窗的地方就有窗簾,他睡不好,喜歡一片黑睡覺,不然很容易被驚醒,他曾經跟我說起過。而我的臥室窗戶很大,通風很好,打雷的時候白光會覆蓋床的左邊,直逼眼睛。
我不敢確定我進去的動靜��不會驚醒他,但是如果我不拉窗簾,天空一定會驚醒他。我開了他的門,悄悄走進去幫他拉窗簾,硬是拉了半輩子,時不時回頭看他的動靜。期間我發現他穿著襯衫就這麼睡了,於是我高速運轉的腦子開始分析要不要給他買身睡衣,H&M基礎款就可以。
他皺著眉頭,但是沒有翻身,也沒有聲響,看樣子還在睡。我使命達成,溜回自己床上躺好,突然覺得自己一套操作,從入門到精通都非常���奇。
我圖什麼呢,我苦笑一聲。我跟他連一句話都說不了。
我早上醒來,大雨還在劈裡啪啦。走到臥室,何江言已經沒了。
我看著主臥窗外的驟雨,思索了幾秒何江言有沒有傘。後來又一想,如果他完事了直接來我家,那他有傘的可能性趨向百分百,但如果他真的帶到了家裡,我不可能沒看見。
我自己洗漱完走到廚房,麵包片果然沒有被動過。每次他來我家的第二天早上,這個家就會被時間停止,他不喝水不吃早餐,把所有痕跡收拾乾淨就會直接消失。
這只能解釋成他真的一點都不想留下什麼,也許是他過來的時候可能不夠清醒,但走的時候一定很清醒,記得他討厭這個住戶,所以就當一時衝動,處理現場,冷靜離開。
我拿麵包片的動作停頓了兩秒,扎好口袋揚手丟去餐桌。
接下來的一個星期我都儘量九點半到家,無事發生。
我每天晚上回家也不開燈,就先踩一圈發光地板,真的有效的轉換了我的心情狀態。我感覺我的家現在更有些家居風了,就好像所謂的什麼成家後給自己的居住空間增加更多生活氣息,貼心小裝飾增添舒適感之類的。我以前沒有這個需要,現在想起來後發現,這就是無法讓人拒絕的「經營一下生活」。
我不經營生活。我習慣了高壓工作,得空出門跑跑步,買杯可樂進影院看電影,跟同事們聚會,去全國各地出差。生活一旦開始添彩就會滋生更多想法,比如想偷懶,想找對象,不想漲工資,不想加班,所以沒有必要。
到此為止就足夠。
我跟林銘燁閒聊的時候提到讓我樂此不疲的地毯,她眉毛一挑,問我:「竟然裝飾家裡,打算談戀愛了?」
我回答:「何江言你認識嗎?」
「認識啊。」
「你覺得我跟他可能嗎?」
「不可能。」我的美女搭檔斬釘截鐵。
「所以我沒有。」
她用她聰明絕頂的腦瓜思考了幾秒,無情的發出了聲嘲笑。我把她桌上的文件夾拿起來一摔,她笑得更大聲了。
怎麼我身旁的女同事就會欺負我,這明明就是先跑來我家的何江言不對。
但我也沒趕他出去,行吧。小梁認輸。
小梁苦笑一聲,遁回自己工位了。
週末我跟陳南去了一趟她的母校科技大。陳南在研發部,遇上了一些困難,想去母校跟教授討論,看看能不能抓到幸運的師弟師妹。她把我扯上開車,順便將我作為上司介紹給教授,還能面試一下新苦力。
在車上的時候她問我:「何江言住在哪?」
「紅磡。」
「那邊你熟嗎?」
「全香港我都熟。」
我走過沒被改造修繕的囍帖街,坐過藍色打光的摩天輪,記得所有蘋果店的位置,進入過維港岸邊所有知名的地標,吃過東鐵綫周邊大大小小的特色餐館,拜過每一間神廟上過香,熟練地應對任何崎嶇考驗車技的公路。這些地方有我和何江言,有我。
我上路往北區開,問她:「有興趣?」
她點頭:「想在這裡吃梁哥的雲吞麵。」
「那我們就去吃雲吞麵。」
我本來想去印象中附近就有的一間,結果已經結業了,於是我乾脆開上北區,去了一間老闆娘的兒子都認識我的店舖。
生意一如既往興隆,老闆娘眼尖把我們安排在剛騰出來的空位。兩碗雲吞麵上來,我開口:「邊緣也會有水⋯⋯」
然後陳南就直接伸手抓了邊緣往自己面前推,收穫了一爪子湯。
我的話卡在半空,熟練的從口袋拿出一包紙巾,抽出一張給她。
陳南臉上充滿了沒想到,接過擺擺手表示感謝:「我都不帶紙巾。出門會想到帶紙巾的男生多半都是為了照顧女朋友,沒想到梁哥你這麼細心,是個潛力股。」
我嘴角抽了抽,告訴她:「何江言帶紙巾。我以前出去都用他的。」
現在我自己出門,所以得自己帶。
陳南睜大了眼睛,隨後惋惜地拍了拍我的肩膀。「我知道你為什麼這麼喜歡他了。」
「你最好是知道。」我笑著頭也不抬的損回去,拆開筷子開動。
我們把今天辦下來的事情都放到了第二天週一處理,所以週一的時候我足足十一點半才回家。
物業人員久違的再次走到我面前跟我報告:「何先生來了,九點到的。」
「喔,好⋯⋯九點??」
我渙散的精神清醒了。
我最後一次跟他說話是在不知道幾個月前。
他當時跟我吃完了飯,在路上說起他們自己的事情。他把他的煩惱帶著他自己的情緒跟我說了一通,還有他要如何應對接下來的麻煩事,然后等我的态度。
我沒有吱聲。我跟他想的不一樣,但是如果開口反駁他,絕對不適合。我跟他環境、思考都不一樣,我其實有些不理解,也有些希望他可以告訴我他為什麼這麼想,但他對我們之間巨大的鴻溝感到頭疼,並且同樣不能理解我。
幾秒後,他在我身旁說:「如果我只是說了這些話而不需要反應,我會直接對著家裡隨便一面牆談話而不是來找你。」
或者當個和事佬,或者轉移話題。
我禮貌的笑著——我一直笑著,想要繼續聊天。我說:「或許用緩和一些的方法比較好?」
我開始說一些我自己的想法,卻被他打斷。他已經有了自己的想法,這是出自他自己的意志。他也不是來找我商討秘方,因為他的身旁有專業的人,整天跟他生活在一起,他會去聽他們的,而不是我這個深圳河以北的雲玩家。
我既然覺得這些是他面對的問題,為什麼不支持他?他只需要我支持他。他說。
但我說不出這句支持。我希望他能解決問題,但我不覺得他的做法就可以把這些煩惱處理得當。我覺得我的想法對他多少會有參考價值,但他其實只要我把百分百的信任和支持交給他。
「你自己也覺得我所面對的是他人施壓給我的不公,為什麼卻叫我這個受害者委曲求全?」
他最後笑了,譏諷地說:「你真虛偽。我討厭虛偽的人。」
我沒有再說話。在那個時候,我發現我已經無法再跟他溝通了,他在我這裡什麼都得不到。我只讓他失望了。
我沒有看他,他看了我幾秒,轉身自己走去了地鐵站。
「我回去了。」他甩給我一句。
「拜拜。」我回答他。
這是我們最後一次有所交集。我知道了他討厭我,所以我沒有再去聯繫他,也沒有說出那句「到家了告訴我一聲」。他也沒有。
我不覺得他有錯,也不覺得自己有錯。他不需要我說我只是想幫助他,我也不願意說我理解了我無條件支持你。
那天我所真正理解的是,我和他對對方的在乎只會傷害對方。我除了接受再無選擇。
所以我們再也無話可說。
他不想跟我說話,我也不想跟他說話。所以我們對這種狀態沒有意見。
今天他卻九點就到家了,是想要碰運氣,試一試會不會直接跟下班的我撞上嗎?
我打開門的時候是11點13分。
玄關的燈開著,陽台的門開著。一片黑中我瞇起眼睛,發現客廳有所擺動,廚房也有水杯被清洗好。
主臥的門好好的關著,看來他知道了。
我鎖好家門踱到主臥門口,從門縫確認了一下裡面沒有燈,決定不開門打擾他睡覺了。我折回陽台把門關好,順便把曬著的睡衣褲收好,進了洗手間一套操作,回到客間正準備愉快的躺下刷半小時手機,發現我的枕頭棉被沒了。
??
我堅信何江言不會讓我沒得睡,所以思考了幾種可能性後,我一下子確定了一個很不妙的想法。
我先坐在客間依依不捨的刷了半小時手機,然後站起來深呼吸幾次,出門進了主臥。
還真就在主臥。
他可能是睡不慣我的記憶棉枕頭,把客間的枕頭拿來墊了。我的主臥是雙人床,他睡在靠窗的一邊,被子和記憶棉枕頭放在另一邊。
另外一個令人矚目的就是他真的穿了我放給他的睡衣。那是我在公司附近買的,比我的碼數大一個,我也不知道合不合身,但至少只寬不緊。我買到了就放在床的另一邊,忘了收回去,他竟然能看到。
我站在黑暗裡大氣都不敢出,尋思著,他這是讓我就在這睡呢,還是用這種方式告訴我別大半夜跑過來發神經,拿好東西就滾呢?
不過我今天坐在辦公室坐得太久了,某種意義上我確實挺需要主臥的床,我當時特意選的比較硬,睡得很舒服。
而且現在已經快一點了,我真的需要睡覺。
我給了自己一分鐘,縱容本人像個傻屌一樣站在自己的床邊不知所措,然後我睡到了他旁邊。
在頭躺下去之前我把呼吸聲放的很輕很輕,微微撐起身子,一動不動地看他。
何江言已經睡著了,往日梳上去的背頭搭下來遮住了他的額頭和眉毛。我一邊看,一邊把腦子裡所有的想法全部壓下去,連眼神都放得有點渙散,看著他平穩的呼吸起伏,眉頭深鎖,似乎又是不安穩的一晚。
他討厭我,所以我不會做那些讓他討厭我的事。我不想讓他更討厭我。
我躺好裹被,將視線面向天花板,麻木地帶著疲憊開始讓自己進入睡眠。
往常那邊是空的,我習慣了紡織物本身冰涼的氣息。但此刻在我身旁的是一個溫暖的熱源,更是一片停留在我童年到少年時期的庇護,還是現在青年時期的我所有的仰慕和追隨。我不敢去觸碰,也不敢去打擾,更不想藉此機會去宣告我對他的佔有。我們都很疲憊。
我小心翼翼地扯了一下被子,湊到鼻子上聞了聞,慢慢閉上眼睛。
那是我再熟悉不過的味道。我現在像個被一大堆栗子砸傻了頭的松鼠,往日在回憶尋找的珍貴的餘溫突然唾手可得,大片大片的生息將自己包圍。
有些人沒有故鄉,只有可以回去的人。今晚的我短暫的回到了他身邊,不做任何他想,在睡夢時刻選擇與他相互依靠。
後半夜迷迷糊糊的時候我好像短暫的醒了一次。他側著我睡,跟我的距離近在咫尺。
他高我一點,而我越睡越脫離枕頭往下,所以我需要記憶棉。他靠在我的眉毛附近,我微微撇過頭就能看到他平靜的睡顏,呼吸聲在我能聽清的地方,音量不大。
我喜歡他的眼睛,那裡是維多利亞港。這張英氣逼人的臉即使睡著也有一種具有攻擊性的氣息,即使人睡著時幾乎解除了所有防備,他的肢體動作也從不是放鬆的。
除了現在,隔著被子,他湊到了我旁邊。
我突然想,我能夠成為他的可以回去的人嗎?
我什麼時候可以成為他的,可以回去的人呢?
我感到一陣乾澀的情緒往我的喉嚨衝。我閉上眼睛,保持著將頭微微挪過那邊的姿勢,重新入睡。
後半程我做了個夢。
我夢到我去香港的不知道哪裡買了個房,何江言來找我玩。我們玩得很開心,裝傢俱,吃飯,在大陽台上我拉著他的手讓他別靠欄杆外面靠這麼近。我藏著掖著的喜歡在他面前一覽無餘,而他將這些感情全部接受,好像什麼都市電視劇的美滿大結局。
最後我跟他在路上分開了,而且我清楚地知道那是我最後一次見他。我跟他說到了給我消息,他說好,溫柔的鬆開了我們握著的手,我送別他,然後他再也不記得我。
我一覺昏迷到十點,醒來我自己都震驚了。
鬧鐘明顯已經響過了,身旁也沒有人——何江言回去上班了,窗簾拉上了,空調溫度24。我留給他的那身衣服,他好好的疊在枕頭上。
我抓起手機直奔工作群,幸好今天還算清閒。先簡單處理了一下交接的事務,迅速洗漱換好衣服,風風火火的準備出門,去廚房拿麵包的時候卻愣住了。
一份煎蛋吐司加火腿片,一盒維他奶,一杯溫水。
我家沒有維他奶。是他過來的時候帶的,包裝是繁體字。
我站在廚房口,手上的動作停在系領帶,有些感情慢慢的在心中脹開,又麻又讓人哽咽。
只要我們都醒著就會無話可說。
所以我們只能有一方醒著。只有一方醒著,我們對對方的感情才會正常運轉,所以我們極力逃避面對對方。他告訴我他��是這樣。
我恨不得他真的討厭我,可是我希望他其實並不討厭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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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vers and roads, rivers and roads, rivers til I reach you.
——《Rivers And R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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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ill66 · 2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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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才思天地寬
H:菜根譚:「鷹立如睡,虎行似病,正是牠攫人噬人手段處。故君子要聰明不露,才華不逞,才有肩鴻任鉅的力量。」創意來自於漫天翺翔,細微之處闡述真理。才華是一個人成功的基礎。批判性思維是成就永恆真理的途徑。步驟嚴謹,創作才能寬廣而無拘束。「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自古以來的境界。
20240731W3
網路資料
藏頭詩:心底無私天地寬
心靜如水無波瀾
底澈清溪水潺湲
無欲無求無貪念
私利捨盡心超然
天藍雲白鳥飛旋
地上萬物展笑顏
創意是一種突破,是對現有技術、產品、行銷、管理、體系、機制等方面的突破。 創意是邏輯思考、形象思考、逆向思考、發散思考、系統思考和直覺、靈感等多種認知方式綜合運用的結果。 要重視直覺和靈感,許多創意都來源於直覺和靈感。
翺翔
釋  義
在空中自由自在盤旋高飛。 例老鷹在空中獨自翱翔,既孤傲又神氣。
思考
思索、考慮。如:「這件事事關緊要,你要仔細思考。」
一種較深入、周到的思想活動。
獨立思考
「獨立」思考,是指一個人不會被迫接受他人觀點,也 不會隨易接受他人的觀點,以致於人云亦云將他人說法 照本宣科,或未經思考就採納任何觀點。 「獨立思考」就是解題者本身獨自去做推理及解決問題 的過程。
批判性思考是在鼓勵人們可以用比較客觀與科學的角度看待(或驗證)一些已發生的事與物或觀點。獨立思考對於已發生的事與物或觀點,也是鼓勵要批判性思考,而不要人云亦云。但是會更注重自己的獨特性,也就是要瞭解自己。
麥肯錫四個步驟:
步驟一:釐清主題、檢驗事件發生的過程(前、中、後)
步驟二:保持懷疑與好奇心,多問為什麼(找出與過去經驗不同之處,提出問題)
步驟三:獲取他人思考模式(吸收他人思考方式)
步驟四:統整他人思路、暸解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差異(加以改善自我思考模型)
批判性思維
以一定严谨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事实与论据进行分析,从而形成判断
批判性思維(英語:Critical thinking),或稱批判性思考、思辨能力、嚴謹的思考、明辨性思維、審辨式思維等,是對事實、證據、觀察結果和論據的分析以形成判斷。也是積極和熟練地概念化、應用、分析、綜合和/或評估從觀察、經驗、反思、推理或交流中收集或產生的訊息的智力訓練過程,作為信念和行動的指南。[1] 該主題存在幾種不同的定義,通常包括對事實證據的理性、懷疑和不帶偏見(英語:Bias)的分析或評估。 批判性思維是自我導向、自律、自我監控和自我糾正的思維。[2] 它的前提是同意嚴格的卓越標準並謹慎使用它們。 它需要有效的溝通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克服先天自我中心主義[3][4]和民族中心主義等的承諾。
批判性思維一詞描述了合於理智的反思性思維[5]。將外行人的思維導向科學的方法論標準(參見科學方法)尤為重要。 外行人在知識社會中扮演公民的角色尤其重要。[6]
菜根譚
書名。明洪自誠撰。分上下二卷,三百六十篇。因宋汪革曾有「咬得菜根,百事可做」之語,故稱為「菜根譚」。書中以格言方式,警惕人尚德性、輕名利,強調在簡樸的生活中,才有踏實的人生。內容思想雜揉儒、釋、道三家,多敦品勵學、為人處世的格言,意義深刻,頗堪細嚼。
博識網
每天懂一點人情世故:菜根譚中的做人做事智慧
作者章岩
出版日:2024/03/01
內容簡介
★日本企業界人士案頭必讀之書的當代解讀
★南懷瑾等人推崇信奉的人生智慧
 懂得人情世故,徹悟處世真諦,
將能為人生帶來大大轉變!
俗話說:「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通曉人情世故,無名小卒有機會翻身上位、顯耀達官得以功成身退,因此無論古今中外,人情世故都是一門為人處世必修的學問。
本書是以古籍經典《菜根譚》為基礎,將千年智慧與現今實際狀況相結合,涵蓋原文的精義,並搭配解讀,從當下各類處世、人際、家庭、職場等面向切入,向讀者揭示人情世故背後的本質與內在規律,以及因應的策略,例如:
►鷹立如睡,虎行似病——
  鋒芒太露容易沒飯吃
►兔子急了會咬人,落水狗不能打——
  千萬別把對手逼到絕路上,打急了會竄上來跟你拼命
►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對人要求太過於苛刻,很難交到朋友
►寧做耳聾的青蛙,不做沒腦子的人——
  別因其他人懷疑就放棄自己的獨特見解,也別因自己好惡而忽視他人忠言
►恩要自淡而濃,威需從嚴至寬——
  善於運用階梯遞進心理法則,才能在人際往來中真正獲益
►人活臉,樹活皮——
  傷什麼都別傷別人面子
►偏聽則暗,兼聽則明——
  不要誤信他人的片面之詞
►尺有所短,寸有所長——
  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人,不要拿別人的短處說事兒
►金自礦出,玉從石生——
  埋頭是出頭的前奏,出頭是埋頭的回報,一鳴驚人的人往往都是背後默默努力
 每天懂點人情世故,讓自己獲得做人做事的護身符。走好人生路,祕訣盡在人情世故。
目錄
推薦序
作者序  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
第一章 鋒芒太露容易沒飯吃
為人處世的第一要義——鋒芒太露容易沒飯吃;好東西不要一個人獨吞,要適當分給大家一些,否則別人會嫉恨你。
好東西不要一個人獨吞,要分給大家一些
鷹立如睡,虎行似病:鋒芒太露容易沒飯吃
兔子急了會咬人,千萬別把對手逼到絕路上
別輕易交心:誠實不當傻瓜,坦誠而不幼稚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上掉的餡餅別亂吃
伸出去的拳頭只能被人打,收回來的拳頭才能打人
不要做功高蓋主被誅殺的那個人
第二章 風光時的朋友是鐵,落難時的朋友是鑽石
每個人都喜歡攀龍附鳳,即使是世界上你最愛或最愛你的人,也不例外!春風得意時,人人都想跟你交朋友。落難時,昔日好友呼啦啦跑掉大半,一下子就跟你劃開了界限。
攀龍附鳳是人的天性
人脈真相:資源多的人喜歡另一個資源多的人
看穿君子和小人:甯得罪十個君子,不得罪一個小人
不要瞧不起看似很俗的人,他們或許才是最不俗的人
記住別人的好,忘記別人的壞
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嚴於律己,寬以待人
 
第三章 世界上到處都是「聰明」的傻子
一個美麗的女人炫耀自己的美麗時,就開始變得醜陋了;一個聰明人炫耀自己的聰明時,就開始變得愚蠢了。看看孔雀開屏就會明白——孔雀在開屏時,雖然綻放光彩絢爛的羽毛,但同時也露出了最醜陋難看的屁股。
你是真聰明,還是假聰明
真正聰明的人從不炫耀才華,只有蠢材經常賣弄學問
真是「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嗎?——自私自利的底線
做人就像種田,最後收成才是評定的標準
真正聰明的人都懂推功攬過這一招
為人處世的最高境界——雙贏
做人要真誠,處世要變通
 第四章 為什麼有的人做得很棒卻得不到提拔和重用
為什麼那些什麼也不說、什麼都不做的人,無功也無過,但地位最穩固?為什麼有的人做得很棒卻得不到重用?其中究竟隱藏著哪些不可告人的秘訣?
 什麼樣的人地位最穩固
處世法寶:做人要中庸,做事要一流
讓對方做主角,自己心甘情��當配角
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階梯遞進心理法則——恩要自淡而濃,威需從嚴至寬
人活臉,樹活皮——傷什麼都別傷別人面子
為人處世的大忌——別讓固執偏激害了你
禍起多心——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誠信是最好的「還魂藥」
第五章 真理在少數人手中——你無需活給別人看
一隻小狼無意間闖進羊群中,很快這隻小狼就發現了自己的與眾不同,因為它跟身邊的羊長相、叫聲都不一樣。周圍的羊顯然對這個奇怪的傢伙很不友好,因為它的行為方式是那麼彆扭、格格不入。結果,為了不讓自己特別顯眼,這隻小狼就使勁地壓低自己的嗓音、不倫不類地像羊一樣在野外啃青草,它有鋒利的牙齒,卻不知道如何使用,甚至它還像羊一樣害怕同類會襲擊自己。
 這輩子很短,無需活給別人看
寧做耳聾的青蛙,不做沒腦子的人
在羊群中生活,一隻狼還敢認為自己是狼嗎?
偏聽則暗,兼聽則明——不要誤信他人的一面之詞
當別人說你屢戰屢敗,你要堅持屢敗屢戰
千萬不要因別人的眼光而迷失自己
不要在甜言蜜語中暈頭轉向
 第六章 即使天塌下來,也要有一顆從容的心
泰山在眼前崩塌可以面不改色,麋鹿在面前狂舞而眼珠都不會眨一下。一個人不具備這種心理素質就註定無法幹大事,無論如何賣力折騰,也只能是糊口而已。
順逆轉化定律——錢越多越容易虧本
不怕死定律——越怕死死得越快,不怕死反能活下來
笑看世態炎涼——每個人都是趨吉避凶的「自私鬼」
即使天塌下來,也要有一顆從容的心
災禍和窮困往往是鍛煉英雄的爐錘
蓮花生於污泥,光明生於黑暗
 第七章 金自礦出,玉從石生——武林高手是這樣煉成的
港片武打電影看得多了,就會發現武林高手們大都有一個共同的經歷——先是在江湖中遭遇厲害的對手,被人家打得落花流水,小命差點都報廢了。於是逃往深山洞中,開始了漫長而艱苦的修煉,終於練成絕世武功重出江湖,從此天下無敵。
性躁心粗的人一事無成
先在洞中修煉,再來決一死戰
現實不認可學歷,只認可切實的經驗和努力
不要做只想要金子卻不理會礦石的人
標新立異沒有錯,但別在陰溝裡翻船
成功屬於沉默和隱忍的人
認清自己的能力底線
 
第八章 要想釣到魚,就要先問問魚兒想吃什麼
要想釣到魚,就要像魚那樣思考。無論你本人多麼喜歡草莓,魚也不會理睬。只有以魚本身喜愛的蚯蚓為餌,牠才會上鉤。
要想釣到魚,就要像魚那樣思考
反躬自省——為什麼有的人屢屢碰壁不能成功
尺有所短,寸有所長——不要拿別人的短處說事兒
做點善事急著讓人知道,還不如做了壞事怕人知道的好
只知道閉著眼睛往前衝的人會死得很難看
才華是老虎的牙齒,品德則是堅固的籠子
過於摳門是跟自己過不去
 
第九章 不要在欲望面前迷失自己的本性
有這樣一個公式:欲望–實力=痛苦指數。當欲望超出自己的實力,才華能力無法支撐野心時,就是一個人最痛苦的時候,最容易走火入魔。個人欲望要跟個人實力相匹配。一旦二者嚴重失衡,人的心理就會扭曲。
 
欲望–實力=痛苦指數
春風得意的時候,其實是最危險的
歌舞酒宴最高潮時,就要整理衣衫毫不留戀地離開
一生總得留下點什麼——沉湎溫柔鄉等於混吃等死
不要在欲望面前迷失自己的本性
戰勝心魔,才能走上王道
 
第十章 盡人事,聽天命
謀事在人,成事在天。一語道破世間成敗的玄機。一個人的成功既靠努力,也靠機遇。機遇有時是不平等的,好時能讓人功成名就,壞時讓人一事無成,我們怎能夠奢求自己特別幸運呢?我們所能做的一切就是——盡人事,聽天命。
 
貨比貨得扔,人比人得死
每個人的人生都是「自作自受」
盡人事,聽天命——腳踏實地努力,剩下的交給天定
出世是為了更好地入世,入世是為了更好地出世
騰不出時間休息的人,一定會騰出時間來生病
吃飯的時候吃飯,睡覺的時候睡覺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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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8563-caravan · 2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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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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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沒什麼想發表的感想(?) 下面亂聊聊,想到有些東西之前想發但忘記講ww (想看我之前夢到的拉邦長啥樣的可以點進來看看)
我跑去按了一下日期計算機發現 去年因為RISE沒有登入的天數是兩天(欸好意思
現在遊戲的暱稱掛著被NS綁架 但其實試玩同樂會結束後就沒有再碰NS(上次在玩搭檔任務) 破曉的預告片沒到讓我想買的地步,還是等阿宙更新再說。 而暱稱還沒想到什麼新梗就先維持被綁架的狀態。 (照最近的作息來說應該是被乙遊怪圖綁架??)
拉邦也算是我的繪圖進化錄了 但好像除了偶爾會畫厚塗感覺的圖之外沒什麼變化🙈 圖二由左而右是2018-2019、2020、2021-2022 目前沒什麼想畫拉邦的衝動了。 看看推特因為高高屋發奇里安泳裝,TL上才有奇里安的圖... 官方何時能讓我好蒿爽爽。 我的要求只有2個:尤爾德小圍裙、托洛菲姆女僕裝。
發現自己沒有在日誌講做過ㄉ關於拉邦的夢 2018剛玩的時候夢滿多的。 內容撇開一些決鬥焦慮外都很玄幻來挑幾個分享給大家。 作夢都會發推或是丟群組喇賽真是個好習慣。
2018
1、夢到自己家在裝潢,樓梯沒扶手(有點像一坨玻璃橫叉在牆壁上迴旋上去的那種。)忘記是我手上拿的東西掉下去還我自己滑倒,我大罵巴斯特拉。
2、全家出遊,去風景區玩,四周都是大自然。 我坐在副駕駛座,跟我爸說我最近在玩卡拉邦是什麼樣的遊戲。 導航很有問題,把我們家的車導出小路,掉到水窪,車頭下陷的瞬間我喊了一聲巴斯特拉。
3、穿著水手服的馬爾巴斯咬著吐司出門上學撞到拉斯貝學長。 到學校發現便當沒帶很難過,想去找樓上的愛琳討飯吃(他們是一家人) 畫面切到洗好碗的巴斯特拉發現馬8的便當忘記拿,就架起弓箭,勾好便當往學校射,馬8就有便當吃了。 愛琳的設定是叛逆青少年,放學不回家跑去跟太妹唱K。 巴斯特拉打不通手機就衝去KTV破門,愛琳直接嗆:「幹什麼拉臭老爸」
那時我有畫圖喔↓ https://masters.caravan-stories.com.tw/posts/vkeimsja
4、巴斯特拉跟人講話有很多障礙 (講話沒回應或沒人聽得懂之類的) 結果只有在講起蘿蘿繆的時候會大肆聊起來, 蘿蘿繆心中對於身邊盡是怪人感到很頭痛。(好廢
4、我難得去光顧了以前很喜歡吃的自助餐店。 克雷維斯笑嘻嘻地走過來:你喜歡吃茄子嗎? 我:不喜歡耶。 克雷維斯:那給你(把茄子夾到我的盤子裡) (真他媽北爛我氣到醒來)
5、被戈拉德甩門的小佳娜爾。 基爾伯伯去戈拉德家玩時發現佳娜爾一個人窩在地上玩她的玩具,伯伯問她哥哥去哪了,她說哥哥在忙,不能打擾他。 夢裡的小娜爾沒什麼朝氣,伯伯有點生氣怎麼對方可以把小朋友獨自扔在這邊。 佳娜爾走到哥哥門前,喊了喊哥哥,哥哥房內一陣碰撞,開門後:「佳娜爾?」看到妹妹+伯伯站在她後面,眼神一冷「⋯⋯不是說沒有急事就不準打擾我嗎?」 講完這句就碰地一聲關門。
佳娜爾轉頭用「我就說吧」的表情看了一眼基爾伯伯,然後回去跟娃娃玩。 以賽雅出去忙的時候她都這樣度日的。 基爾伯伯十分生氣,碰碰碰地撞開戈拉德的門,發現戈拉德趴在地上,旁邊還有破掉ㄉ燒瓶之類的。伯伯嚇死,把哥哥拉到床上後抓著妹妹去找以賽雅,哥哥很可愛的在床上一直喃喃佳娜爾的名字。(不過他只是中了麻痺這樣
以賽雅那時在偏鄉視察,看到基爾拉著小藥水出來時愣了愣:「啊啦,怎麼了嗎?」 伯伯+娜:「那小子(哥哥)死掉了啦Q口Q」 以:「⋯⋯哈?」
以賽雅回來ㄉ時候發現戈拉德趴在床邊,腳還在梯子上,專業ㄉ一看就知道,這人麻痺已經退了,現在是摔昏的。
以賽雅笑笑走過去把哥哥拉起來,哥哥恢復意識後馬上彈起來問佳娜爾去哪了? 實驗室爆炸不知道有沒有波及到佳娜爾(擔心那時妹妹在門邊)+雖然不是很清楚但佳娜爾好像被那個滿臉鬍子的混帳綁架了。 基爾:「喂我本人在這。」←滿臉鬍子的混帳。 佳娜爾與哥哥對到視線(其中一方近視看不清楚)後衝過去抱哥哥。
「哇——我以為尼醬死掉了!Q口Q」 「早就說我在忙的時候不要打擾我了⋯⋯嘛,不用想也知道一定是那傢伙讓妳做的。」 「哦呃。」←基爾 之後基爾也跟著一起帶小藥水了,反正他不是喝酒就是打架,閒得很(但是顧慮到戈拉德知道自己把妹妹帶壞會殺人所以就只把佳娜爾跟卡爾放著一起玩這樣。)
2019
6、路法斯推著推車去買菜。 他把安達里歐放在車子裡面。以免他會騎著賣場電動車走失。 中間好像之前還有跟內基德吵架 內:你把安達里歐放在推車裡是要幹嘛啦 法:買菜 內:這是要怎麼買菜 買徒弟嗎? 安:(拿專櫃的條碼機按在自己的頭上) 安:逼逼⋯⋯? 法:⋯⋯九五折。(凝重) 內:那我要順便拿一袋洗衣粉(凝重)
(??)
2020
7、夢到阿沒打達被色色。 但手上抓的是茄子跟滷雞腿。 (這是認知型的打碼ㄇ)
8、官方更新了影片: 哥哥在操場上踩著滑板前進。 雙腳沒有落地,就只是踩著滑板往前滑而已🧪🛹
2021
9、拉邦出了一個活動BOSS,RAID形式的單人大BOSS。 長得有點像超大蛭蟲,會把頭甩到地上打人,吃混亂降防,打人很痛但也頗軟。 我帶了哥哥 愛琳 毛主 汀 歌姬上去,不知道隊伍怎麼會少一個人哈哈。 最後哥哥被秒殺,靠愛琳打完。
任務順著解下去是尤爾德跟蘇菲的EX。 講到小時候演話劇時尤爾德有公主抱過蘇菲亞。 尤:「那時蘇菲亞大人是怎麼想的」 蘇:「就是我爬上你的時候腳踩的位置不太對⋯⋯我腦子裡都想著像上了一匹陌生的馬。」 尤:「真不愧是蘇菲亞大人,哈哈哈。」 (你們公主抱是怎麼抱的??)
10、 夢到梅希奧上修跑速3.2 普攻倍率+90%
還出了類似動作模組切換的功能(類似轉換但不是) 我的蘿柯、小貝有額外的1星衣服(梅西奧、傘妹也有,可是我沒切來看) 蘿柯有兩套,其中一套是穿著水晶蘋果頭套,攻擊模組動作是丟會爆炸的蘋果。 這個模組轉換的技能等級直接複製原本的角色,但是要透過升星來提昇這個SKIN的素質。 小貝好像穿著小紅帽,拿著熊熊(沒去看技能) 路上ㄉ梅西奧白白ㄉ穿了正裝 我還遇到伊蔻說怎麼辦,要課蘿柯了嗎你還在等什麼 蔻:轉換路法斯不知道有沒有救 出了就課QQ(蔻中槍
UI介面看圖3: 左邊大片的是切換造型的按鈕跟活動地圖按鈕有點類似,字+半透明角色臉 右邊是能力資訊啥ㄉ 還附帶動作演示 最棒的是我夢裡沒有紫色
2022
11、巴斯特拉的喪禮。(這週新鮮的夢!!) 夢裡的玩家聚在一起幫他辦喪禮,場地有點像在飛龍的塔頂端。 我就很難過的說卡拉邦更新真的好慢,到角色都掛了還沒多少故事。 我還說日本有好幾個畫畫很好看的也退坑了,巴斯特拉再也活不過來ㄌ 嗚嗚。 (夢裡的我想著一位很會畫慢畫的大大) 然後,夢裡沒有出現巴斯特拉本人。
有個很重要的一點是 我腦中裝的佳娜爾如果是95%的話巴斯特拉可能只有0.5%吧, 沒有出他的衣服、刺青的衣服(我推刺青組CP)我就不會想到他。 為什麼,巴斯特拉,為什麼你在我夢裡。 難道你要讓我成為你的夢女嗎。
發這篇文的時候我的作業BGM是月震。 聽了30分鐘。去年的我最高紀錄是上班整天都在聽(好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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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sday · 4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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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房設計及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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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質量不容忽視,必看睡房裝修攻略
匆忙的上班族,忙碌了一天,回到家晚上能夠在溫馨舒適的卧室里享���甜蜜安詳的夢鄉,是一件多麼幸福的事情。
但有些不太合適的卧室設計往往會影響你的睡眠質量。無論是新居室內裝修還是舊房翻新,睡房是人們生活中最重要的空間之一。這篇文章提供了一些實用的建議和攻略,幫助你在裝修睡房時創造一個舒適、寧靜和具有個人風格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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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房設計
香港住屋普遍面積都比較小,睡房面積小,尺寸小睡房設計上有甚麼要訣?
只要設計上花心思,讓睡房有足夠儲物位置時亦有空間感。
色彩搭配
卧室的床、柜子、椅子等適合木質的材質,因為木色是最原始的色彩,純樸大方,自然舒適,更適宜睡眠環境。
卧室的床品、窗帘、壁畫在顏色和花色選擇,應避免過於刺激的色彩、過於混亂誇張的圖案。
藍色和綠色對睡前安定情緒有作用。牆面適合淡藍、淺綠、白色等讓人安靜、舒適的顏色,使人睡意更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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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卧室的主色調已經定好,但是稍微有些偏頗,就可以利用其它顏色來改善卧室顏色風水。
例如:可以用一些中性色(如黑、白、灰、銀等)來調整,也可選擇一些擺設(如花卉、裝飾物、工藝品等)來進行微調。
若卧室整體冷色系過重,可適當選擇有點暖色區塊的物件,增加房間溫度,越大的房間越需要暖色調來調和。
卧室顏色不宜:大面積使用深色、黑色、橘色、紅色。
善用空間
增加幾吋空間對於小臥房來講是很重要的! 建議可以選擇造型比較簡單、現代化床頭設計的床架。
避免挑選周邊是有延伸性造型的床架。
地台床可能對部分朋友來講比較難用,如果這時你正考慮購買新的床,建議可選擇床底有額外收納空間的床,例如有櫃桶的床架。
睡房地台設計
睡房地台設計是一種為睡眠區域增添層次感和舒適度的方法。地台可以提供額外的儲存空間,同時創造出一個獨特的睡眠空間。以下是一些關於睡房地台設計的要點:
空間分割:地台可以用來分割睡房的不同區域,例如將床放置在地台上,使其成為主要的睡眠區域。這種分割可以提供隱私和獨立性,同時為睡眠區域增加一種較高的視覺重點。
儲存空間:地台下方的空間可以用來儲存被子、枕頭和季節性衣物等物品,從而節省其他收納空間的使用。可以根據需要添加抽屜、儲物箱或櫃子等來最大化地台下方的儲存空間。
階梯設計:如果睡房地台的高度相對較高,可以考慮添加階梯便於上下。階梯設計不僅實用,還可以成為地台區域的裝飾元素。可以選擇與睡房整體風格相符的材料和設計來打造獨特的階梯。
考慮安全性:地台設計應該考慮到使用者的安全性,特別是對於年長者和小孩而言。確保地台的高度和設計不會增加跌倒的風險。可以考慮添加扶手或護欄等安全裝置,以提供額外的支撐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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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睡房設計
主人睡房設計有甚麼需要注意呢?主人睡房其中最令人煩惱的雙人床的尺寸,雙人床的尺寸有很多,主要分為標準雙人床(4尺乘6尺)、加大雙人床(4尺6乘6尺)、Queen Size(5尺乘6尺3)、King Size(6尺乘6尺6),亦可按需要訂造大細碼,但需要配置寢具時就可能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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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房裝修設計
【光線營造】
光線的亮度會影響人大腦神經中樞的活躍程度,對於卧室來說適宜的亮度能更好的促進睡眠質量。
卧室一般適合安裝壁燈、吊燈、筒燈、地燈、檯燈、落地燈、頂燈等。
盡量不要在床頭設置太近太亮的燈,要是某些時候必須使用亮度高的燈具則盡量選擇可調節的亮度的燈具,在睡眠前可調低亮度。如果對黑暗具有不安全感的人,則可以增加地燈,有助於入眠。
盡量不要把吊燈安裝在床頭位置,避免因安裝不到位而造成意外傷害,尤其盡量避免水晶燈安裝在床頭。
卧室減少使用光線太強的暖光,雖暖色光能增加房間溫度,但過強光線不宜助眠。
若有條件可在夏冬季更換燈泡,冬季偏暖光,但夏季偏冷光,還可適當調整夜晚房間溫度。
卧室燈罩的遮光作用相對比較重要,燈罩可以過濾光源直接發出的強光,使燈光變的柔和舒適,保護我們的眼睛免受傷害。
至於燈罩朝上容易積灰的問題其實是一個思維誤區,燈罩向上,灰落在燈罩里,看不到,一年打理一次即可。
【地面裝飾】
地上裝修材料也就地磚、地板和地毯幾種,儘管用地磚鋪卧室地上的狀況也不少見,但是卧室地上不要選擇地磚。
終究卧室地上最好能夠腳感舒暢、保溫又靜音。而滿意這種請求的,即是地板和地毯了。
地板中靜音又舒暢的是軟木地板,而假如不懼清潔的話,也能夠選擇滿鋪地板。不過權衡之下,最好的計劃是全鋪地板,在床邊鋪一小塊地毯即可。相同,在選擇地上裝修材料時也要注重其環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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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房裝修注意事項
設定目標和預算:確定你希望實現的睡房裝修目標,例如提高舒適度、增加儲存空間或改善風格等。同時,設定一個合理的預算,以便在裝修過程中掌握開支。
風格和主題:決定你想要的睡房風格和主題。可以通過研究和收集靈感圖片來確定你喜歡的設計風格,例如現代、傳統、簡約或浪漫等。這將有助於指導你的設計和裝修選擇。
測量和規劃:測量睡房的尺寸,了解房間的佈局和限制,並制定一個裝修計劃。確定你想要的家具佈置、儲存系統和其他裝飾元素的位置。
照明計劃:考慮照明需求,設計一個適合的照明計劃。結合主照明、局部照明和氛圍燈光,以營造舒適的氛圍和提供足夠的功能性照明。
顏色和材料:選擇合適的顏色和材料,以創造你想要的睡房氛圍。考慮牆面、地板、窗簾、床單和其他軟裝飾材料的配色方案。同時,選擇適合的材料,符合你的需求和預算。
家具和佈置:選擇合適的家具和佈置,以滿足你的需求和空間限制。考慮床、衣櫃、床頭櫃和書桌等家具的尺寸、功能和風格。同時,保持房間通風和寬敞,避免家具過多造成擁擠感。
儲存空間:設計適當的儲存系統,以提供充足的儲存空間。考慮選擇衣櫃、櫃子、抽屜和儲物箱等,以整理和存放衣物、鞋子和其他個人物品。
考慮舒適度:為睡房增加舒適度的元素。這可以包括選擇舒適的床墊和床單、添加柔軟的地毯或地墊、安裝窗簾或百葉窗以控制光線和隱私等。
空氣品質和音效:確保睡房的良好空氣品質和音效。選擇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的塗料和材料,安裝良好的通風系統,並考慮使用隔音材料或窗簾來減少外部噪音。
綜合設計和裝修:將所有的設計和裝修元素綜合在一起,創造一個和諧、舒適的睡房環境。確保各個元素相互協調,營造出一個符合你喜好並能夠提供舒適休息的睡房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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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睡房的考慮
研究和蒐集靈感:研究室內設計雜誌、網站、社交媒體和家居展覽,蒐集有關顏色和材料的靈感圖片。這可以幫助你了解不同風格和材料的搭配方式,並找到你喜歡的設計方向。
考慮房間的功能和氛圍:根據房間的功能和你希望營造的氛圍,選擇相應的顏色和材料。例如,對於希望營造放鬆氛圍的臥室,你可以考慮選擇柔和的顏色和舒適的材料。
考慮自然光線和燈光:考慮房間的自然光線和燈光情況,這將影響顏色和材料的外觀。在選擇顏色時,先在房間中觀察不同時間的光線效果,確保你喜歡顏色在不同照明條件下的表現。
考慮整體調和:選擇顏色和材料時,考慮與房間中現有元素的整體調和。考慮牆壁、地板、家具和窗簾等元素的顏色和材質,確保它們相互協調和平衡。
樣品和樣本:在做出最終決定之前,獲取顏色和材料的樣品和樣本。這可以幫助你更好地評估它們在實際空間中的外觀和觸感。請向裝修公司、家居商店或材料供應商索取樣品。
考慮耐久性和易護理性:考慮顏色和材料的耐久性和易護理性。特別是在高流量的區域,例如客廳或廚房,選擇耐用且易於清潔的材料,以確保長期的使用和保持外觀。
尋求專業建議:如果你對顏色和材料的選擇感到困惑,可以尋求專業室內設計師的建議。他們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幫助你選擇適合的顏色和材料,並根據你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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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2024summer · 4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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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暴雨夜宿西北路口加油站小超市
補一下昨天的遷移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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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床時是在小倉庫那邊,摸黑洗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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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剛起來時我有考慮過去工廠或者修車廠、加油站晃一晃,但一則沒缺什麼東西,二則,天氣太爛了,視線就不好,加上雨一下大、一下小,氣候很差,收拾一下我的發電機,開車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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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的有夠陰,雖然大清早的。突然想起自己好像已經湊過了四張中繼器位置圖片段了,拿出來耍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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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片段可以組合出一個中繼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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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開牌的位置點在這邊,看起來應該是路易維爾的火車站?
下午時,雨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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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先往南走,走了一段反應過來,往南是去河畔鎮高爾夫俱樂部的,轉向往北,往西北方向前進,來到西北角的加油站,Northwest Highway 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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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市是二層樓建築,今天挑小超市睡。
車熄火後先清怪,清一下附近的殭屍,爬到小超市二樓,垂了一條床單繩下來,下樓果斷敲掉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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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裡又又又犯了一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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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挑的那個窗口,一樓的窗跟二樓的窗在同一個位置,不管是長按E還是右鍵選攀爬床單繩,基本上都是跳進屋裡,關上窗也不管用(我在想應該要加固才能避免,但我懶得加),氣得我砍了幾棵樹搞些木板,直接搭了個戶外樓梯,終於上去了……最後在靠西惻的窗口(那個位置一樓沒有窗戶)釘上床單繩,再下來把我蓋的那個樓梯敲掉。
敲掉樓梯正好留下了一塊木地板在窗口,於是上樓,翻窗出來站在那塊地板上,再多蓋一格木板放發電機(其實好像可以放在同一格)……
我能用電了!而且不怕殭屍夜裡聽到聲音跑來圍觀我的發電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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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在屋裡整理食物。我覺得太餓不死了,又沒有帶倖存者,不用帶一整個月的伙食吧?或許是時候該行李減量了。
總之,在天氣不好的暴雨一天後,終於能愉快地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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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yixiaowu · 8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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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活動傷害狗狗關節?!怎麼做,可以減少隱性傷害
很多毛爸媽可能不知道,狗狗長期/頻繁上下樓,對關節有危害的可能。生活中有許多關節隱性殺手,若疏忽,久而久之恐會引發關節疾病。
一、生活中,這些活動會傷害狗關節,怎樣可以降低傷害?
發現狗狗突然跛腳、活力下降、不愛散步或是起身困難時,就要留意腳或關節狀況!常見的關節問題除了天生體型與基因所造成,也很多來自後天傷害,像是以下活動:
爬樓梯
過久的活動(跑步、散步或登山等)
後腳站立(不當的訓練: 前腳合掌拜拜、罰站等)
不當的抱法
在光滑地板上跑跳
過於興奮地來回轉圈跑
從高處(床上、沙發等)跳上跳下
會讓關節出問題的活動,都來自一個重點「過度使用,造成關節負擔」,如果不盡量避免,長期下來關節勢必會發出求救訊號!
 爬樓梯/過久的運動
地形的高低差加上體重的負荷,容易造成狗狗關節負重過高;過度活動,會加速關節磨耗,而出現關節炎甚至肌腱發炎。
 後腳站立/不當的抱法
只靠後腳負擔體重,負重會瞬間加倍,即便狗狗沒有過重,仍有傷害,特別是髖關節容易發炎;而不正確的抱狗狗,則容易造成脊椎受損。
在光滑地板上跑跳/轉圈跑/跳上跳下
光滑地面,會讓狗狗缺乏抓地力,為了平衡而施加更多力氣,容易造成關節負擔;不當的跑姿或跳上跳下,關節則會承受更多重量及不同方向的力量(剪力),而加重關節負擔,容易脫臼、韌帶拉傷或異位。 針對上述動作,提供幾個��低狗狗關節負擔的方法:
抱著上下樓梯
一天分多次運動,運動10-15分鐘就要適度休息
抱狗狗時,一手扶胸、一手扶屁股的平行抱起
多陪伴或是補充保健品,讓狗狗情緒穩定(降低過度興奮)
光滑地面鋪上防滑墊或是地毯
二、除了外在傷害,這些狗狗天生容易有關節問題
環境帶來的傷害外,導致關節出問題的原因很多,並非只有大型與高齡犬才有關節損傷、發炎與退化的可能。
天生容易有關節疾病的品種
臘腸與柯基: 體型較長,容易有髖關節及脊椎問題。
貴賓、約克夏、吉娃娃、博美、馬爾濟斯、柴犬: 常有髖關節及膝關節發育不良,導致不正常磨損。
德國狼犬、黃金獵犬、拉不拉多: 多因關節發育異常與體重負擔,易有軟骨不正常磨損。
*很多飼主會替狗狗補充鈣質,但要留意!補充過多,容易導致體內礦物質不平衡,形成骨頭營養性肥大,進而影響關節健康、容易髖關節發育不良。
年紀太大與太小
老犬退化性關節炎較為常見,但也有幼犬因免疫性問題導致關節炎,且部分幼犬可能先天關節發育不成熟、穩定,導致容易提早退化。
免疫問題
免疫系統出狀況,導致關節滑膜因免疫反應,引發免疫性關節炎,例如風濕性關節炎、紅斑性狼瘡。
肥胖造成身體負擔
過重除了會造成四肢負擔,體內也容易產生發炎因子,長期下來狗狗容易關節不舒服、運動量降低、體重無法減輕而進入關節發炎的惡性循環。
三、狗狗關節照護,怎麼做更加分?
上述建議外,以下幾點也能幫助保護狗狗關節,讓你成為優良飼主: 1. 避免指甲過長 指甲過長,狗狗容易有不正確的運動姿勢,導致關節負擔。 2. 定期檢查(尤其易有關節疾病的品種) 幼犬可拍攝X光,檢查是否有骨骼關節或先天性問題;成犬,每2-3年定期檢查;7-8歲後,每半年到1年定期追蹤。 3. 保健品的補充關節保養,軟硬骨都需要全方位的照護,挑選時,建議可以選擇包含以下重點成分的保健品:
玻尿酸:葡萄糖胺為主成分之一,除了潤滑關節,也刺激軟骨增生。
UC-II、膠原蛋白:促成軟骨生成,減緩膠原流失,增加軟骨穩定和再生、幫助關節靈活。
軟骨素:保護軟骨細胞、緩衝摩擦。
Omega-3:降低發炎反應,修復關節。
甲基硫醯基甲烷(MSM):減輕疼痛,消除腫脹(需諮詢專業獸醫後服用)。
胺基酸:改善肌肉鬆弛無力,維持肌肉含量。
維他命C:促進膠原蛋白合成,增加身體吸收。
小分子褐藻醣膠:幫助營養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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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b71169 · 8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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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前既存違建-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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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46787 · 8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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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如何匿名檢舉違建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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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被報拆違建怎麼辦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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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菜梯保養維修與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送菜梯保養維修與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首先,應監督電梯保養公司的服務人員在例行保養時,注意以下幾點: 1、送菜梯主機在工作一段時間後,​菜梯保養服務應補充注入齒輪油。 2、送菜梯導軌應保持塗有潤滑油。 3、送菜梯導繩輪與軸間應保持塗有潤滑油。 4、送菜梯防止曳引繩上有油脂,以防打滑。 5、送菜梯當運行一段時間後,出現平層不佳之情形時,首先檢查電梯主機抱閘間隙是否正確及抱閘的夾緊螺絲是否鬆動,然後,調整平層磁感應器的位置,保證平層精度。 6、菜梯當出現層門運行卡滯或打不開時,應檢查層門鎖是否有故障及層門滑塊間隙或層門傾斜卡滯,或門繩從繩輪滑槽脫落。 7、菜梯層門開啟或關閉,而佔用指示燈不作相應變化,菜梯保養服務應檢查門聯鎖開關是否有故障。 8、菜梯每半年需檢修一次。 其次,菜梯維修保養電梯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一下方面: 一、電梯使用的一​​般要求: 1.雜物電梯採用廳外按鈕控制,無司機控制,電梯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受過訓練和技術考核,須熟悉和掌握所使用的電梯性能。 2.管理人員應及時向維修人員反映電梯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在進行檢修和維護時應予配合遵照菜梯保養服務維修人員的指揮而操作。 3.電梯機房應設有專人管理,機房門應鎖好,機房內應保持清潔不得堆置雜物,特別是易燃物品,不得住宿人員。 4.非檢修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得隨便進入機房、轎頂和底坑內。 5.機房內應設有二氧化碳滅火器。 6.電梯因故有較長時間的停止使用,應將機房中電源開關斷開,颱風潮期管理人員應將電梯開離底層。 7.菜梯維修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應嚴格掌握電梯的載重量不准超載。 來源:www.hongxindiant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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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房子被報拆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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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交屋前被報拆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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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ill66 · 5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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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休息與休閒
H:睡眠是正常睡覺,休息是打瞌睡或閉目養神。宗教稱為冥想,靜坐。病人叫靜養,閉關是宗教的大修練,古人叫閉關,今人叫禪修,外面叫禪修訓練營。休息是為了走更遠的路,是恢復精神,放鬆神經。睡眠是必須的日常,休息是提昇效率,轉化其他型式的暫停工作。
「在患病的時候,任何人都是壞人。」累影響脾氣改變情緒,變成面目可增。正常睡眠,適度休息,最自然的養生法。
有時累了,坐著打瞌睡,任何的聲光影像已吸引不了你,所有一切静止,引導進入夢鄉。這是身體累了,順其自然,不工作的時候叫休息,工作時叫偷懶,上課時叫朽木不可雕,開會時叫不尊重,與人說話時叫不禮貌。休息要分清場合,不經意的休息叫注意力渙散。解決之道,有病看病,沒病喝咖啡。休閒之道在個人。20240423W2
網路資料:
睡眠
很多人都以為睡覺失去意識了之後,大腦就像關機一樣,但事實上在睡眠過程中,我們的腦袋並沒有閒著,腦波變化的規律性,也讓睡眠專家發現,睡眠可分成四個睡眠不同的階段。 睡眠可分為快速眼動睡眠以及非快速眼動睡眠,非快速眼動睡眠可分為三個階段(即第一、二、三階段),加上快速眼動睡眠階段即形成四階段。
休息
釋  義
暫時停止工作或活動。常帶有放鬆身心,以待復原的意思。
放鬆
釋  義
從緊束的狀況中放開。 例放鬆繩子、放鬆腰帶
比喻紓解。 例考試結束,考生可以放鬆心情,好好玩一下。
放寬、不堅守原則。 例放鬆標準、放鬆規定
愈休息愈累?最糟糕的3種休息方法
第1名:滑手機
「用眼」就等於「強迫大腦工作」。
第2名:久坐不動
久坐不動對健康的危害非常大,還會使得大腦的工作效率變差,等於「連續久坐1個小時,平均壽命就縮短22分鐘」。
第3名:累了才休息
最有效的3種休息方法如下:
第1名:運動
在寫作等工作上遇到瓶頸的時候,就會去「散步」。
1. 伸展運動:雙手往上伸直、往前伸直、轉一轉肩膀等,簡單的伸展運動,也會發揮不錯的清醒效果。
2. 爬樓梯:
3. 走一走,動一動:休息的時候不要再一直坐著不動。
第2名:讓眼睛和大腦休息
所謂有效的休息,就是「讓大腦休息」,也就是把大腦關機。
很多人會覺得發呆很浪費時間,其實這是一種主動「讓大腦休息」的行為,可以恢復專注力、提高接下來的工作效率。
有些人累了會趴在桌子上休息,這也是很好的一種休息方法。閉上眼睛休息幾分鐘,這種類似小睡的作法,可以讓大腦獲得恢復。閉上眼睛冥想或是做正念練習,也是不錯的方法。
第3名:交流、閒聊
長期打瞌睡小心罹「3 大疾病」!醫揭 5 招幫助快速打起精神
長期打瞌睡 3大疾病1糖尿病風險、新陳代謝失調、自律神經失調風險增
你是否會一坐下來就開始打瞌睡,常常想睡覺無法打起精神?重症醫師黃軒提醒,如偶打瞌睡無大礙,天天打瞌睡,可能就是身體發出的警訊!
研究人員指出,會導致長期打瞌睡可能與壓力、生活習慣或是身體狀況等因素有關:
壓力過大:
壓力源包括工作、學業、家庭等,長期承受高度壓力容易造成睡眠不足,
不良生活習慣:
經常熬夜、過度使用電子產品等。
環境因素:睡覺的環境不佳,例如夜間光線過強、噪音過大等,都會影響睡眠品質。
身體狀況:若患有疾病(例如:憂鬱症、焦慮症、慢性疾病、睡眠中止症)。
飲食不當:千萬不要在晚上攝取過多咖啡因或含糖食物、喝酒。
維基百科
閉目養神可以讓大腦細胞、全身肌肉和器官得到休息,緩解壓力,改善情緒,提高警覺度和創造力。 美國睡眠專家克里斯托弗·溫特博士表示,大多數人無法控制自己何時入睡,但可以控制自己何時休息,給自己的思緒“留白”。 要知道,大腦在清醒時和睡着時發出的腦電波是完全不同的。 清醒時發出的是β波,入睡期發出α波和θ波,深睡期發出δ波。
靜坐為中國的冥想法,最早源起於佛教的禪坐與道家的坐忘,後來被宋明理學家所吸納,形成儒家自我修養的方式。廣義的靜坐,包含了佛教、道教與儒教的冥想法;狹義的靜坐,則專指儒家。
冥想(英語:Meditation),是一種心性鍛鍊法,在瑜伽裡經常使用,在佛教、道教中則稱為打坐、坐禪。大致可分為兩種作法,第一為將注意力集中一處不動,例如集中於身上脈輪、咒語或身前的燭火等等。第二為心裡觀想特定圖案景象維持不動,如複雜的曼陀羅圖案,有次序的顏色景象變換以及上師神明圖案等等。通常必須先於第一作法得到成果再進行第二種作法,任何一種觀想或集中都有其特定的效果與身心的轉變,所以必須依賴有經驗的老師指導。道家也有「獨立守神,肌肉若一」、「精神不散」、「積精全神」、「守一」、「心齋」、「坐忘」之類的冥想方法。
覺察減壓(Mindfulness-Based Stress Reduction, 簡稱 MBSR) ,做為減輕壓力和疼痛的一個方法,冥想已經進入醫療保健的主流。做為減輕壓力的一個方法,冥想已經被應用於醫院中的慢性或絕症個案,以減低因升高的壓力-包含已被壓抑的免疫系統-的複雜性。在醫學界,有越來越多人同意,心理因素,如壓力、緊張的確是身體缺乏健康的部分因素,在主流科學裡,有越來越多人對這個領域的研究提供資助。
內觀禪修
由耶魯大學、哈佛大學、麻塞諸塞州總醫院所做的​​一項研究顯示,冥想可以在大腦的特定區域增加灰質,並可能減緩自然老化過程中的大腦退化這一部分。
該實驗有20個人進行密集的佛教「內觀冥想」訓練,另15人則沒有打坐。腦部掃描顯示,那些打坐的人在腦部負責注意力和處理感覺輸入訊息部位的灰質厚度有增加。一些參與者每天打坐40分鐘,而其他人已經打坐多年。實驗結果顯示,腦厚度的變化依隨冥想時間的長短變化。厚度的增加在0.004和0.008英寸(0.1016毫米 - 0.2032毫米)之間[25][26]。
坐禪
詹姆斯·奧斯汀博士(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的神經生理學家)在他的書《禪與腦》(Zen and the Brain)(奧斯汀,1999)中報告說,操練冥想禪會「重組大腦中的電路」。透過使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儀,測量大腦中血液流動的掃描技術,這已被確認。[來源請求]
靜觀一詞很大機會在香港誕生,因爲這個詞語率先出現在香港。直至現今,Mindfulness 一詞在香港通常譯作「靜觀」,在其他華文的國家或地區,如台灣、中國大陸等,則較多譯作「正念」。但實質上都是同一個概念。
正念療法
正念(英語:)的概念最早源自於佛法;然而,當代的正念大多已去宗教化、去儀式化,只留存其中的心智鍛鍊方法,並廣泛應用於各領域中。簡單來說,當代的正念,指的就是活在當下,讓人更專注在生活的每一刻,並隨時觀照和重整內心狀態的一種態度與做法。 目前臺灣常見對於Mindfulness的中譯之一也是正念。
閉關,就是閉門謝客,隱居修行。 閉關期間的住所,就稱作「關房」;關房外要有人「護關」,護持這一段期間的飲食、醫護等雜務,讓閉關者能摒除外緣,做專修的法門。 閉關的時間、目的各有不同,有的人閉關一年,或二、三年,甚至進了關房就不出來,一生就在關房裡閉「生死關」。
修士
天主教及东正教男修行者
修士(英語:friar,或fray),也稱修道士、隱修士,是天主教以及東正教對於男性修行者的稱呼,但不屬於神職人員。日本學制中的修士相當於碩士,也稱博士前期。
僧伽居士訓練班為期四年,結業後獲頒證書,並可申請進入法界佛教大學深造。
網路資料
休息的真正含義是什麼?是恢復精神,放鬆神經,當你重新投入工作與學習的時候覺得又是一個精力充沛的新人。
我們能想出來的休息方法不是痴睡就是傻玩。
活動清單,基本思路是以“做”來解決“累”,用積極休息取代消極放縱。當然,最適合你的方法還是要你自己探索。
首先,來看看我們對休息有哪些誤解
睡眠(pixabay) 一、腦力勞動者,補瞌睡對你沒什麼用 ...
閱讀(pixabay) 二、不必停下來,只是換一下 ...
做數學題休息(pixabay) 三、最好的休息,是讓你重燃生活的熱情 ...
旅遊(pixabay) 4、旅行,而不是換個地方消遣。 ...
休息(pixabay)
法國傑出的啟蒙思想家盧梭就講過他的心得:“我本不是一個生來適於研究學問的人,因為我用功的時間稍長一些就感到疲倦,甚至我不能一連半小時集中精力於一個問題上。但是,我連續研究幾個不同的問題,即使是不間斷,我也能夠輕鬆愉快地一個一個地尋思下去,這一個問題可以消除另一個問題所帶來的疲勞,用不着休息一下腦筋。於是,我就在我的治學中充分利用我所發現的這一特點,對一些問題交替進行研究。這樣,即使我整天用功也不覺得疲倦了。”所以,如果你有好幾個問題要處理,最好交替進行,而不要處理完一個再開始第二個,那樣會很快被耗盡。
休息一事,利大於弊。老話:“在患病的時候,任何人都是壞人。”即使是心底最善良的人,在身體疲憊不堪、神精衰弱的時候,也會變得不通情理、脾氣暴噪。因此,當需要休息的候,你應該休息
「休閒」是滿足生存及維持生活之外,可以自由裁量運用的時間、從事自己喜愛的活動;是一種理念上的自由狀態,和精神上的啟蒙。 漢代許慎於《說文解字》中所記,「休」,從人依木,人在操勞過甚時,常倚靠樹木來減低疲乏,休養精神,故休之本意為息止也,有休息、休養等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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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8563-caravan · 5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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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遊記】小琴房淨園遊(玩家聚會活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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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從2230開始 傳輸30KB↓ 我快瘋掉於是來打打心得 + 畫馬賽克
連假中腦子有點支離破碎所以寫得有點支離破碎(??? 過一個小時重新看一遍後發覺好像不是「有點」的級別
以下正文開始
第一次南下好緊張啊,卡拉邦這樣異業合作真的讓我去了很多以前從沒鼓起勇氣前往的地點(像是新竹啊、陽明山啊、金山啊…)活到這個歲數還一直被關在家裡,其實還挺丟臉的哈哈。
一個人呼吸新鮮空氣的感覺真好,就算真的跟家裡人說的一樣不幸被載去賣掉也值得ㄌ,爽。(叛逆期?
(上車前) ㄑㄇ:「阿罵你快來,我沒看到ㄒㄐ不敢上車」 :「我們是在3A月台對吧?」 ㄑㄇ:「怎麼知道是3A月台」 :「…喔靠,這是我的座位不是月台啦!!」 ㄑㄇ:「阿罵不WWWW快問站務北北WWWW」 :「我們的車是在要爬樓梯的月台嗎?」 ㄑㄇ:「對」 :「我剛剛下意識的只想接近手扶梯,爬樓梯感覺要死掉ㄌ。」 ㄑㄇ:「快爬WWWWWWWWW」 (我差點去不了高雄)
上車後被ㄑㄇ塞了板板可以畫,ㄑㄇ說板板上的東西都可以亂排,空白處可以亂畫,我還被特別允許能射炸ㄐ師滿臉蝌蚪蛙,板子作者都這麼說了我當然不客氣的射他蛙蛙了(ㄜ
阿蓮再三叮嚀淨園官網推薦的路線很危險,都是大卡車,建議我們可以從小巨蛋搭車(我剛剛以放空的狀態打出了甲子園這個地名)但是ㄑㄇ跟我都很想體驗看看高雄的危險(黑化舔刀),所以我們還是從草衙站搭車了。
--用握ㄐㄐ的方式握著有點微涼的啾吉,啾吉好可愛好好摸。
前往淨園的途中,很感謝厚餅預先載下的google地圖指引,草衙的公車站真他媽有夠偏僻,左邊是大馬路,右邊是鐵皮的牆壁,沒有那幾張圖片,憑著我有點危險的網路我想我永遠都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爆笑。
等公車的時候有位媽媽眼睛閃亮亮的看著啾吉,下車離開的時候還抓著自己的小朋友喊啾吉掰掰,好可愛。
但是高雄好熱,到底誰跟我說高雄很冷的? 早上七點看阿蓮說冷到FA抖,我帶了兩件外套,結果快要熱死掉。
(下高鐵) :「誰跟我說高雄很冷的」 亞修:「阿罵,妳下午就知道了」 阿蓮:「早晚溫差很大嘛」 (間隔10分鐘) :「誰跟我說高雄很冷的?」 亞修:「阿罵,妳下午就知道了」 阿蓮:「早晚溫差很大嘛」 (重複五次)
高鐵左營站到淨園的車程竟然超過半小時,就算約了感覺很保守的時間,還是比預估的時間晚了幾十分鐘(慚愧)不過入場的瞬間聽到一堆ㄐㄐ在叫,我整個人精神都來了。
大大的籠子裡養著好多隻肉桂小太陽,我好興奮,我勃,報社;淨園除了大藍叫之外(其實我記不起他的名字)還有很多可以互動的ㄐㄐ,真的好幸福,簡直天堂,幸好園區小小的不然我應該會逛到瘋掉。
見到好久不見ㄉ九包真ㄉ好開心R! 感覺過了一百年我還是認ㄉ出九包兩人(蛤
可以摸的鼠鼠好可愛喔,有一隻貌似自我放棄,乾脆待在角落給大家隨便亂摸。
枝:「可憐假日還要上工,我懂你的心情,都憂鬱到禿ㄌ…(摸)」
上次見到速度是同樂會的時候,但一直到淨園遊為止都是速度記得我的臉但我不記得速度的情況,見到本體的時候我很想大喊:速度R!!(速度:???)
卡米寶寶戴著跟上次去內灣玩時一樣的帽子,中途把帽子拿下來的時候我發現我自己是個認帽子的膚淺臉盲俠。啾吉從頭到尾都巴著卡米的衣服不放,雖然這是第一次見面,但我貌似看清啾吉ㄌ。(ㄑㄇ:???)
(臉盲事件之二) 蝦:「我在你們買票的時候從旁邊經過喊阿罵,阿罵沒理我。」 :「我記憶中的蝦蝦穿著蝦蝦色的外套,像現在我就認不出你了。」 蝦:「我騎車時候穿的就是蝦蝦色的外套啊。」 :「」(不想承認自己臉盲,但已經不得不承認ㄌ)
雪帝跟檸檬是很可愛的一對<3
可能真的太久沒有去動物園,間隔十年重新看見活的動物的時候我真的像個小朋友一樣很想大叫,可是公共場合叫起來很不好意思。
--之前看巧O電影版的時候我都有跟著小朋友們一起呼喊小白鯨喔!!(沒人想知道)但是我好不習慣新的巧O島3D建模喔,有小孩的爸媽一定要讓小朋友從賽璐璐動畫開始看啊!!!
(現場本人遺忘年齡ㄉ小插曲) 忘記是誰:阿罵妳貴庚? :我幾歲啊?(看九包) 包:__吧?(看枝) 枝:__吧? :喔…!
中間逛完開始混時間,拿入場票附贈的招待券去領了園內 夢幻冰淇淋 吃,順便拍照+畫板板,混到最後要移駕吃飯ㄉ時候,卡米交給蝦蝦載,而我們剩下ㄉ三人拜託九包幫載一程…
包:「可以啊,不過你們要有一個人坐安全座椅」 枝:「妳應該可以坐安全座椅」 --於是我就坐了安全座椅。
我知道一定不會有人感興趣 但是經歷太特別ㄌ我一定要寫:
安全座椅有點高,使得我必須低頭才可以塞進去,抱著背包,蜷曲自己。 坐起來比我想像中還要舒服,左右的扶手牢牢夾住我有點敏感的腰,並固定住,給予我前所未有的安全感,十分舒適,九包真的很會選安全坐椅,大家車內都應該要有一個安全座椅。
安全座椅一直以來在我心中是個性癖般的存在,比方說妄想矮人寶寶們在卡拉邦現代PARO裡都坐在安全座椅上啊,或是去遊樂園的時候買兒童票啊、被禁止坐雲霄飛車啊…
結果我自己坐上去了。 可惡,妄想力全開,我的腦袋已經報社無數次,安全座椅好可愛喔,我好想把巴斯特拉釘在上面強迫他分享從前幫馬爾巴斯換尿布的時候有沒有被尿在臉上,或是把克雷維斯釘在上面,逼他吃超級容易掉料ㄉ提拉米蘇弄髒自己白白的衣服,然後看他哭哭說這個很難洗ㄟ~~QQ
啊斯。 卡拉邦好好玩。(結論 在板板上畫的塗鴉不夠傳就不放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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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b26997 · 8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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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被報拆違建怎麼辦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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